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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22集合1篇

时间:2022-05-15 1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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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191篇

第1篇: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19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

沪机组人 [2008] 31号

───────────────────★────────────────────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指挥部组织人事部,申虹公司综合办公室,股份公司、虹桥机场公司、实业公司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政治处,集团公司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修订了《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

2008年8月4日

主题词:党费 收缴 使用 管理 规定 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 2008年8月5日印发

(共印8份)

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集团公司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者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大单位党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所收党费的50%上交集团公司党委,50%本单位留用(其中三级公司党组织留存80%,集团直属单位党组织留存20%)。集团公司党委将每季度所收党费的60%上交中共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和有困难的党组织倾斜。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六条 下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收到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集团公司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组织部门(党群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管理工作中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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