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shí shī,指开展,施行。语出明李贽《序》:“有德行而后有政事、文学,非德行则政事、文学亦不成矣。是德行者,虚位也;言语、政事、文学者,实施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改革实施情况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府会计准则改革实施情况4篇
第一篇: 政府会计准则改革实施情况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篇: 政府会计准则改革实施情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第三篇: 政府会计准则改革实施情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创新分析和实施建议
作者:王全美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6期
摘要:2015年10月,我国制定并发布了新的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在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较于原先的政府会计准则,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都有了创新和完善。本文围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分析了新的政府会计准则的创新点,并就如何推进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实施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创新;建议
一、新政府会计准则的主要创新点分析
第一,会计要素的创新。在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下,会计要素包含了八项内容,分为两大类,分别是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其中,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以及预算结余这三个会计要素。而财务会计要素则包含了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这五个会计要素。预算会计要素主要是用于对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而财务会计要素则主要是对财务会计的具体内容进行有效的核算和监督。这八项会计要素都能够体现出可计量性、可定义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的要求,内涵和界定都比较清晰。除此之外,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下还第一次将自然资源也在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中进行列示,并归入了非流动性资产这一会计项目,这有助于摸清和梳理自然资源信息,方便会计核算。
第二,政府会计结构的创新。在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共同构成了政府会计体系。其中,财务会计主要是围绕政府这一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计量,而预算会计则是围绕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计量和反映。这种新的政府会计结构划分既可以涵盖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情况,同时又可以详细反映出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的增减变动情况,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会计的合理性、全面性以及科学性,同时也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出政府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
第四篇: 政府会计准则改革实施情况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模式与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对政府透明度要求的提高,目前我国预算会计面临着重大改革,从近年来预算会计向政府会计转化的改革方向看,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已经是大势所趋。本文拟探讨我国政府会计准则模式及体系构建中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从1993年企业会计改革开始,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尤其是具体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就一直是我国会计理论界探讨的一个问题。尽管曾经有意见认为,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全面发布。会计制度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正如葛家澍(1995)指出的,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内容上并不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具体准则是横向的规范,侧重于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会计制度是纵向的规范,侧重于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以及会计报表的具体编报和编报说明。尽管该观点当时是针对行业会计制度的存废问题的探讨,但是该观点随着2001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即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我国并行是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005年,刘玉廷在接受记者的访谈中指出,现行的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是并存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准则涵盖的范围广泛、内容全面、更具约束力,会计制度主要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加以规范。相当于准则的操作指南。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规范体系的制定经验,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同时,制定政府单位全计制度,应该是符合我国政府会计的实践需求的。政府会计准则从会计要素和业务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各项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会计制度则从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角度出发,侧重于单位全部业务的会计记录和报告编制的具体说明,会计制度应该根据具体准则的推进而不断进行完善。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由行业会计制度转型为统一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可以预见.我国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行业会计制度也应该能够被政府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所取代,而诸如军队这类具有特殊政治意义的行业的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府会计准则的目标导向——预算报告目标还是财务报告目标
尽管传统的以预算报告为目标导向的政府会计已经不能适应民主社会对建立透明政府和防范政府风险的要求,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摒弃政府会计为预算报告编制服务的责任。与企业明显不同的是,政府对受托责任的履行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因此,预算代替市场机制对于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可以认为,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都是政府会计不可忽视的报告目标。
预算报告与财务报告存在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要求的会计基础可能不一致。从防范政府风险、考核政府绩效、保证代际公平的需要出发,国际上近年来致力于在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中推广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第11号研究报告专门研究了现金制与应计制,推进各国政府采用应计制会计基础。但是,各国在推广应计制基础时,预算编制通常落后于会计,如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尽管在会计上采用了部分应计制,但依旧是用现金制为基础编制预算。因此导致预算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可能在一段时期内面临不同的会计基础。
2、二者需要涵盖的价值(资金)运动的范围不同。预算报告侧重预算资金层面,以政府当年预算资金的实际收支情况与当年预算数字的比较为报告重点,而财务报告则侧重于政府层面,以政府全部的资金状况为报告内容,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收支,而且包括非预算资金的收支;不仅反映当年的资金运动,而且反映以往年度经济业务对当年资金运动的影响,甚至反映当前经济业务对未来资金运动的影响。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需要兼顾预算报告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但这两者的区别又导致在准则体系中需要考虑它们的层级地位。毋庸置疑,预算报告目标的狭隘性使其不能成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目标导向:而制定平行地位的双重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在成本和收益上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而且,预算报告与财务报告的差异并非不可调和,预算报告中的业务在财务报告的业务体系中都能涵盖,主要需要解决的矛盾是会计基础的差异。国际上政府预算与会计的发展趋势表明,政府会计基础的改变带动了预算的改革,采用应计制政府会计的国家正在逐渐改变编制预算的基础,以期减少预算与会计信息系统的摩擦。在政府会计改革的大趋势下。我国预算也必将逐步改进,最终实现预算与会计统一基础。另一方面,现金制和应计制在会计处理上也并非不可调和,实际上,目前企业会计中也存在根据重要性判断一些非重要的业务而采用现金制的做法,而企业会计报告中现金制的现金流量表更是在会计系统采用全面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调整编报出来的。因此,笔者建议,政府会计准则采用财务报告目标导向,预算报告目标所需求的一些特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规范作为特殊业务准则.构成财务报告目标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
1、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是否需要区分中央和地方
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结构看,一些国家,尤其是联邦制国家,存在区分中央与地方制定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做法。如美国、英国、荷兰、瑞士等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自行制定会计规范(或准则)的权利,因此在政府会计规范的制定上也明显地分为两个层次:联邦政府会计规范(或准则)和地方政府会计规范(或准则)。美国和英国都采用的是由联邦和地方两套不同的准则制定机构分别制定针对联邦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的做法;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中央或联邦集权的国家,中央政府(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会计规范方面没有明显的分层,通常是地方政府需要使用中央统一制定的会计规范(或准则)。但是,加拿大政府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中分别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报告制定了不同的准则,包括:财务报表概念——联邦、省和地方政府;财务报表目标——联邦、省和地方政府:财务报表呈报——联邦、省和地方政府:财务报表的目标——地方政府;财务报表呈报的总体标准——地方政府。
我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中央、地方分别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做法不适应我国的立法体制。
2、单位指向还是业务指向的准则体系设计
在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规范体系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预算资金为指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则以单位为指向,三者处于平行地位,这种不同指向、各自独立分离的规范模式与前期我国实行的财政资金管理体制有关。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前,我国的财政资金运动实际分为两个环节,前一个环节是预算资金入库和拨款阶段,后一个环节是预算资金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具体耗用阶段,相应地会计上需要分别核算这两个环节的资金运动,结果形成以预算内资金为主体和以单位为主体区分的两种会计体系,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会计要素和核算范围。
我国当前实行的部门预算打破了预算内外资金的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资金使用过程与财政总预算资金的拨款阶段合二为一,资金运行由两环节逐渐转变为统一循环。因此,众多学者呼吁将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合二为一,构建政府会计。过去以单位为指向的会计规范模式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各会计规范的内容具有相当多的重复,如果继续沿用,势必造成政府会计准则制定的成本浪费。基于财政资金业务上总预算财政收支与单位预算收支运行合一的现实趋势,本文也主张将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合一,建立整体政府会计概念.构建一体化的准则体系,以业务为主体设计具体准则,避免以单位为主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计准则体系。
3、政府会计准则框架的统领——基本准则还是概念框架
在政府会计准则具体框架的构建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主要区别在于统领会计准则的应该是基本准则还是概念框架。从内容上看,基本会计准则与概念框架是一致的,都是对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进行定义和说明,但是从形式上看,基本会计准则属于法规。因此采用条文格式、语言概括,从中不能直接得到有关内容的详细说明,许多细节只能在准则之外的其他文件中进行解释;而概念框架属于研究报告,解释性、说明性更强,对理解概念具有相当大的帮助。
从法规的一致性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看,采用基本准则做统领应该更为可行。会计准则在我国属于法规范畴,而概念框架则属于理论研究范畴,法规在我国更容易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概念框架的强制性显然要弱很多。因此,出于对法规形式一致性的考虑,本文建议政府会计准则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进行构建,建立以基本准则为统领,下设多个具体准则的框架形式。
四、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结构设计
前面的论述中提到,我国会计准则的设计应该从单位指向转为业务指向。根据前面对政府会计内容的研究,本文将具体准则分为三类:
一般业务准则:包括各项主要资产的会计准则、负责会计准则、净资产(基金余额)会计准则、各项主要收入会计准则、各项主要支出会计准则。会计要素的界定应能为各会计主体通用,这些会计主体可能是基金会计主体,如普通基金、国有资产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一般业务准则的项目不限于要素本身,而是要素中的某些具体业务的准则,比如固定资产准则(包括目前被排除在单位会计之外的基建业务)、捐赠会计准则等,而且可以随着新业务的出现逐渐增加。在有关收入和支出的会计准则中,需要考虑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财务报告中要求的收入、支出界定的差异。
特殊业务准则:包括预算业务调整准则、执收业务准则、代理业务准则、成本核算业务准则等。其中,预算业务调整是协调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会计业务,它提供政府会计中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记录和对政府财务状况的记录之间差异的协调和解决方案;执收业务包括目前人民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代理的国库业务、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代理业务包括政府和公立事业代理的社保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所有代理业务;成本核算业务为某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的账内或账外的成本核算业务。
报告准则: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准则,或是增加具体的会计报表准则,如资产负债表准则、运营表准则、联立及合并报表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