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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20 0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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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新法),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新法的若干制度要点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各部门一并把握和参考。

  一 、关于“通报批评”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 “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与“警告”相类似,在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的“通报批评”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表现:

 一种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的行政管理对象;另一种属于内部惩戒,适用于违法的行政机关、下级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实践中需注意区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 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会政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 修正)》 第三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行政处罚)

  — 2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修订)》 第八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内部惩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内部惩戒)

 二、关于“降低资质等级”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种类。从国 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执业活动的资质、并且资质存在不同等级的情形,多见于工程建设领域。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正)》 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修正)》 第七十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

  — 3 — 标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领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 于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从国家现行法律看,“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适用于违法主体是单位的情形,限制其生产某类产品、经营某项业务、开展某类活动等等,惩戒程度比“责令停产停业”较轻。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化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菅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 4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令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法验机构等五 手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 安全性汗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荻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四 、关于“责今关闭”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 “责令关闭”的处罚种类。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行政管理对象末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或者行政管理对象从事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实践中应当注意与“吊销许可证照”区分。另外,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被责令关闭将导致“法人解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

  — 5 —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关 于“ 限制从业” 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个行业或者某类生产经营活动。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中化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 6 —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泡制中药饮片、吞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策,或者备案时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泡制中药饮 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六、关于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此前公布的新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包括“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但正式公布的新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未包括上述两类。此外,2020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规定的 “行政处罚”除囊括了新法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种类外,还包含了“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实践中需注意。

  — 7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 決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2. 《护士条例》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 目起 2 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国内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4. 《宗教事务条例(2017 修订)》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 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价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子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它(法发(2020)44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

  — 8 — 的案由规定有多项重要调整,值得留意)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 没收非法财物 6、暂扣许可证件 7、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9 责令关闭

 10 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从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七、关于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

 新法第十四条将旧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将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范围扩大到地市一级,与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对应。实践中,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除应当符合新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 规章的事项:

  — 9 —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扩、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己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減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八、关于行政处罚评估制度

 新法第十五条新增规定了行政处罚评估制度,要求“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上述要求,也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举措。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

  — 10 — 保我综合行政执法政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九、关于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新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近年来,国家已 就上述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印发了若干文件,比如: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生态

  — 11 — 环境保扩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 4.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十、关于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新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因此,“有权行使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 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扩、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子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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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 新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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