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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沈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0 14: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沈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教育局重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沈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沈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精选推荐】



沈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办公室何主管处室共同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各处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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