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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制度】新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时间:2023-05-21 0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制度】新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供大家参考。

【工信制度】新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或是没收10万元以上较大价值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工作中所有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提交局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六条局法制办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七条局法制办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单位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局法制办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单位;

()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认为超出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局法制办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单位。

第九条案件承办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局行政执法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办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单位对局法制办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主持,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法制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六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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