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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请假报告制度(完整)

时间:2023-05-21 17:05:04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公安局请假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警队伍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全体民警,各县区公安(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请假报告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请假报告制度(完整)



湖州市公安局请假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警队伍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全体民警,各县区公安(分)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请假,包括民警根据规定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请病假、事假,以及会议、活动请假等。

民警请假(除会议、活动请假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外)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填写请假审批表。

第四条 请假应当分级审批。

(一)县区局局长请假两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应当经市局局长审批后,送市局干部处备案,并告知市局办公室。

(二)市局机关中层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请假,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市局干部处备案,并告知市局办公室;县区局政委请假,应当经本局局长审批后,送市局干部处备案,并告知市局办公室。其中,市局机关中层正职干部和县区局政委请假两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还需报市局局长审批。

(三)市局机关中层副职干部请假,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市局干部备案。

(四)县区局领导班子副职干部请假,应当经本局局长审批后,送市局干部处备案。

(五)市局机关民警请假,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干部处审批。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期不归。

第五条 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会议、活动请假制度。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市局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不得缺席,也不得擅自派人替代。

(一)市局机关中层正职干部和县区局局长、政委因故不能参加由市局局长直接召集的会议、活动,应当向市局局长请假,并告知市局办公室。

(二)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由市局领导直接召集的会议、活动,应当向组织召集会议、活动的市局领导请假,并告知具体承办部门。

(三)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省厅及以上的电视电话会议,应当向市局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请假,并告知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报告,包括民警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培训、学习、考察、出差办案的报告,以及公休日、节假日离开本市的报告等。报告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七条 报告应当分级进行。

(一)县区局局长、政委和市局机关中层正职干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赴外省及湖州附近城市(如上海、环太湖地区)以外较远地区的,以及工作日期间,离开本市两日(含)以上或者赴外省及湖州附近城市(如上海、环太湖地区)以外较远地区正常工作的,应当向市局局长报告,并告知市局办公室。

(二)市局机关中层正职干部除上款规定情形以外的报告,以及市局机关中层副职干部离开本市外出的,应当向市局分管局领导报告。

(三)县区局领导班子副职干部应当向本局局长报告。

(四)市局机关民警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市局纪委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市局机关文职、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制度执行,请假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干部处审批。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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