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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河西区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1 19:45:08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完善审批管理机制,保证优质、高效、公正地完成有关评审工作,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人员组成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由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制度】河西区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监察制度】河西区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精选文档)



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完善审批管理机制,保证优质、高效、公正地完成有关评审工作,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经验的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学风严谨、认真负责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被邀请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需身体健康,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工作程序

(一)评审专家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听取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情况介绍。

(三)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实施技术审查或现场踏勘,逐项严格审查,记录存在问题。

(四)评审专家做出审查结论,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工作纪律

(一)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外界的干扰。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审查结论。

(三)评审专家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四)评审专家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以上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违法违规违纪责任。

五、审查费用

除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人员外,其他评审专家的审查行为均属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支付审查费用。

六、暂停及停用

(一)暂停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评审专家,区行政审批局予以暂时停用:

1.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2.不能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查,擅自改变审查程序的;

3.在审查工作考核评价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不合格”的;

4.无故不参加区行政审批局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5.以权谋私,侵害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有投诉且事实确凿者。

暂时停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半年时间。

(二)停用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评审专家,予以除名:

1.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审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2.不遵守工作纪律,有违规行为的;

3.有投诉且事实确凿,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参与与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的;

5.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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