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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制度】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衔接协调配合制度

时间:2023-05-22 11:20:09 来源:网友投稿

街道行政执法衔接协调配合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确保街道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运行。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制度】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衔接协调配合制度,供大家参考。

【街道制度】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衔接协调配合制度



街道行政执法衔接

协调配合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确保街道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运行。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授权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继续履行其行政许可监管的职能。其重点监管内容应当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是否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监管;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或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监管。

第三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授权部门在履行上述行政许可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授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同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要求,及时抄告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或期限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

(三)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授权部门应当继续依法履行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如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并在履职过程中实现对本部门所管理行业的有效监管,维护正常的行业管理秩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居民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志愿者等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力量,在授权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的范围内,积极配合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一)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授权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需要该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通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积极派员给予配合;如发现违法事实需要原职能部门作出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原职能部门,该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于1 5个工作日内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回复街道办事处,作为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发现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中介机构作出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该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并送交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发现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移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在移交案件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需要向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完毕;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部门,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相关区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

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工作。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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