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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徐闻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全文)

时间:2023-05-22 15:15:05 来源:网友投稿

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徐闻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徐闻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全文)


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县安委会每年年初根据市安委会要求发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行业领域内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安委会将根据上报情况筛选出一至二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筛选出四至五项由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同时将市、县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县“二级挂牌”及“三挂牌”制度,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督促,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结果情况,对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报县政府作出是否摘牌销号决定。

第八条 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检查督促,在隐患整改期满前根据责任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总结,组织验收、上报销号。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经组织复核符合整改要求后予以销号处理。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县政府、县安委会组织验收后根据情况申请市安委会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摘牌销号决定。

第十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被挂牌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被挂牌责任单位要协调好协助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被挂牌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隐患整改销号程序,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治理,经责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核申请报告,并经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合格后,进行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将对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各部门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方案,并在年度责任制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责任单位、协助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视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乡镇(街道办、开发区)、本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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