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一、会议任务(议事范围)(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任务(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
(三)审议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行政区划、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重要区域规划、道路命名等重大问题。
2.事关全区发展大局的重大政策、重要举措、重大改革事项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3.财政性资金及国资管理:
(1)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
(2)20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安排;
(3)10000万元以上的单笔融资;
(4)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5)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房产、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租20000平方米以上房产事项;
(6)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因国有股权转让使区属国有资本不再拥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或使国有股本占总股本比重低于三分之一的国有资产处置;
(7)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事项;
(8)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收购资产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9)财政性资金对外出借;
(10)区属国有公司向非区属国有公司出借资金。
4.重大建设项目审查:
(1)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2)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且涉及政府投资(含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平台资金、镇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前审查具体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业主单位、招标方式、建设时序等;
(3)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且涉及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
(4)超过项目概算10%或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变更审批;
(5)政府投资5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须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投资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须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5.招商引资:
(1)工业占地200亩、经营性占地100亩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2)经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6.土地征收、整治、出让、管理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规模以上(被征收住户达100户或征收面积达1万平方米)旧城改造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重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3)土地整治和出让(划拨)事项应经区国有土地供应审查领导小组审议,其中100亩以上国有土地出让须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国有土地及区属国有储备土地对外出租事项;
(5)200亩以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全区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工作。
9.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区政府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1.政府机构设置方面的重大问题;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需由区政府任免的干部职务;
3.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4.对区管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对除区管干部外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5.以区政府(区长)名义对集体、个人的嘉奖通报;
6.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数核定、调整及超核定基数聘用事项;
7.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聘用人员基数核定、调整及超核定基数聘用事项(除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外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聘用事项由区国资办负责核定)。
(六)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讲座学习。
(七)通报和研究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党组成员及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以及区委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委研究室、区督查局、区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1名领导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会议研究该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召开,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确定
(一)议题的提出
1.各街镇、区级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等文件,通过党政内网报区政府办公室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上会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并报区长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2.需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研究的其他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区长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二)议题的审核规范
1.对拟上会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以《议题审核规范交办表》方式转议题承办单位,由议题承办单位根据要求准备议题要件
议题要件包括议题汇报说明、议题送签表、上会依据、部门审核意见及PPT演示文档等材料(前三项为所有议题必备要件)的纸质原件文档和电子文档。
(1)议题汇报说明。汇报说明是对会议文件内容的浓缩和必要的补充说明,主要陈述议题的背景和由来、前期组织研究或工作情况、政策依据、需要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及建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调查了解其他地区、周边区县的情况。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并严格按照《请示类上会说明范本》和《规范性文件类上会说明范本》起草汇报说明,请示类上会议题不再附原请示文件,修改法规、规章采取原条款与修改条款对照形式表述。
(2)议题送签表。议题承办单位应仔细填报所有项目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口联系服务人员审核签字。
(3)上会依据。上会依据为区长对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的签批意见或区政府会议纪要。
(4)部门审核意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附协商一致的意见;若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协商;若仍存在分歧,应在说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各方意见、政策依据和倾向性处理意见。一是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征求区人大常委会议、区政协或专家意见的,议题承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并分别将其反馈意见提交会议,并说明意见采用和未采用情况及其理据;二是议题为规范性文件或涉及重大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等,必须由区政府法制办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是议题涉及人事、经费、土地、招投标等事项,必须由相应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四是涉及追加预算、减免税费等资金政策问题,必须由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五是涉及年度计划建设项目以外新增政府性投资项目,其投资估算必须经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六是涉及评选表彰事项,必须由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出具书面意见。
(5)其他要件。涉及人事任免、重大规划、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等事项,议题汇报单位须制作PPT演示文档(包含相关图纸、图片及文字说明等),并进行现场演示。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研究解决的;
(2)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的;
(3)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解决的;
(4)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未提供正式文本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6)议题要件未按会议要求准备和不齐全的;
(7)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三)议题的决定
1.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拟上会议题完成说明文件起草和相关要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确保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和有效控制会议时间”的原则编排上会议题并制作会议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2.会议方案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原则上不得临时调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减少的议题,必须由会议主持人审批。
四、会务工作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区机关事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协助办理。
(一)会议通知。会议方案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参会回执收集。
(二)会议材料准备。获准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要件,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排版。会议材料经审核后交由承办单位印制。承担单位不能随意改动议题汇报说明,确保上会材料与会议材料签批件一致。
(三)会场布置。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室,会场布置和会议材料摆放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
(四)会场服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引导出(列)席人员进出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区机关事务局负责会议音响、茶水等服务;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无纸化会议系统和网络保障。
(五)会议记录及录音。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结束后整理存档。
五、会后事务
(一)会议文件清理。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回收处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离会场。
(二)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写会议纪要,按行文程序送区长审定,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按规定范围发送,未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
(三)新闻报道。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报道。
(四)会议督办。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无权擅自改变。
1.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对口区级部门负责,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原则上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3个月内办结。如确实不能在3个月内办结的,须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2.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督查局按会议决定开展督查并反馈。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按会议精神进行修改,修改后在文中注明“经**年**月**日区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按行文程序审核后印发。
4.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代区政府党组起草汇报文件,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六、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按要求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所有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区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此次会议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二)除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外,其他单位均要求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参会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除参加上级或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须书面报送请假条,并安排熟悉议题相关情况的分管领导参会。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各汇报单位必须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每个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内。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在主汇报结束后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过程中汇报议题、发表意见、回答问题等一律使用普通话。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在充分会商、集思广益基础上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会议决定事项,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未经允许传达的内容,不得擅自扩散。需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实施;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或提交区政协民主协商的,按程序办理。
(六)议题汇报人及列席人员应提前至候会室等候,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到指定位置入座。所参加议题结束后,迅速、安静地离开会场。非固定列席单位,只列席与本单位有关议题。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七)会议期间,一律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大声接打电话,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各参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
(八)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拟上会议题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会研究范围、基本情况和事实不清、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未履行相关程序及要件不齐的议题,应取消上会或及时责成议题承办单位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