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惠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旅游局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制度】惠城区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区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惠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旅游局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区旅游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区旅游局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
3、旅游业统计信息;
4、旅游决算报告;
5、旅游质量投诉受理的原则、条件、程序、处理期限、适用的行政处罚及复议、申诉;
6、旅游扶贫、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旅游安全生产、旅游市场、旅游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区旅游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区旅游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法制办或者区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区旅游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惠城区旅游局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