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规范全体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办事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五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县水务局行政
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规范全体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原则,对凡办理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工作,应将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公开的项目和内容:
(一)本局及各股室(队)的职责、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执法范围;
(二)行政违法案件的种类及查处程序、结果;
(三)水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受理条件、审理程序、结果;
(四)水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条件、程序、结果;
(五)水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六)水行政执法人员申领上岗证的条件、范围、程序与结果;
(七)有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八)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办事制度、程序和举报电话。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为: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通告,制发公示文件,将工开内容在办公处所上墙公布等。各行政执法股室(队)进行执法公开可采区在本股室(队)悬挂揭示板、告示板、在办公桌上摆放工作人员身份、职责标牌。
第五条 有关股室(队)应将本股室(队)需公示的内容、范围,形成初步意见交由局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有关股室(队)应负责将审批后的公开制度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解答。
第七条 公开内容依法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执法公开事项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本局各股室(队)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公开制度,对违反公开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追究其违法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扣罚工资或奖金;
(四)调离原岗位;
(五)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对违规者的部门领导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