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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南宁市审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时间:2023-05-24 20:40:07 来源:网友投稿

市审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规范参加行政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南宁市审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南宁市审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市审计局负责人

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规范参加行政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南府办〔2015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市审计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负责人,是指市审计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市审计局法制工作机构应按应诉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同时,按照“谁审计、谁跟进”的原则,由负责实施审计的科室具体承担收集证据、组织应诉答辩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审计局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局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由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其它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第七条  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局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在行政诉讼庭审中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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