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地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地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地震局行政复议
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地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 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和原因;
3、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4、申请日期。
第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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