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含酒类)、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称“四品一械”)日常监管,规范“四品一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日常监督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含酒类)、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称“四品一械”)日常监管,规范“四品一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监管职责依据《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桂林食药监发〔2014〕48 号)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局业务股室、稽查大队、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辖区内“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四条 日常巡查实行局业务股室、稽查大队、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级单位巡查制。
(一)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一级巡查单位。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辖区范围内的“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户分片化段,划分责任区,实行网格化巡查模式,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将片区内的巡查任务真正落实到具体巡查人员。
(二)稽查大队为二级巡查单位。一是会同局业务股室对全县辖区内“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巡查,二是对全县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会同局业务股室进行联合巡查,三是抽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会同业务股室、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局业务股室为三级巡查单位。负责制订全县巡查工作计划并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会同稽查大队对全县辖区内“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飞行检查。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食品生产
1.局业务股室会同稽查大队负责全县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其辖区内获证企业、小作坊的巡查工作。
2.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小作坊的日常监督巡查,重点负责小作坊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二)食品流通和化妆品
1.局业务股室会同稽查大队负责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流通环节所有企业、大型超市及市场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其辖区内所有食品流通、化妆品经营户的巡查工作。
2.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化妆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巡查,重点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化妆品经营户的日常监督巡查;协助督促辖区内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开展市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三)食品餐饮
1.局业务股室会同稽查大队负责辖区内大型(含)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其辖区内餐饮单位的监管工作。
2.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巡查,主要负责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单位配送单位、中型(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
1.局业务股室会同稽查大队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其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巡查工作;
2.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巡查,重点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药店、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第六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依照有关规定,由各业务股室制定《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统一规范使用。
第七条 巡查次数要求
根据辖区内“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
(一)食品生产
1.A类(高风险)食品(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米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非发酵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年。
2.B类食品(包括酱油、味精、饮用水、方便面、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蛋制品、可可制品、食糖、糕点、蜂产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
3.C类食品(包括谷物碾磨加工品、食醋、鸡精、酱类、调味料产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配制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月饼、粽子、发酵性豆制品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年。
4. 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
(二)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和化妆品
1.流通批发企业、大型超市及市场的日常监督巡查不少于2次/年;
2.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化妆品经营户日常监督巡查不少于2次/年。
(三)食品餐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办法》(桂食药监食餐函〔2014〕4号)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1.已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经营单位
(1)A级原则上不少于1次/年;
(2)B级原则上不少于2次/年,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3)C级原则上不少于3次/年,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2.未实行量化分级管理、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按照C级要求执行。
(四)药品、医疗器械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年,每季度检查一次。
3.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药店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年。
4.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5.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年。
第八条 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业务股室、稽查大队、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局办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局办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九条 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网格化坐标式要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三)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得事先向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条 巡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内容,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回访,回访时要根据整改内容进行逐一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日常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保全证据或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物品,并填写《日常检查案件移交单》,于次日内将证据等移交稽查大队处理;遇到疑难案件,由现场执法人员处理有困难的,可以直接通知稽查部门到场处理。
第十一条 局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每半年一次,督查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
(一)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局业务股室、稽查大队、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巡查组不履行巡查职责,失察或玩忽职守,造成市场监管不到位,出现严重问题或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