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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入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6 15: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收入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制度】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入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质监制度】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入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优秀范文】


收入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行政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行政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收入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其在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执行。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 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

第八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一)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方式

1、业务部门收款开票的,应当在业务部门设置收款岗位,出纳人员应当核对收款报告、收费票据、收取款项,保证票款一致。并向业务部门收款人员出具交(收)款凭证;出纳人员直接收款开票的,应当符合收款开票有关管控措施;已开具相关票据由票据专管员定期审核收回。

2、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取得缴库联、记账联、银行回单等缴款凭证。

3、部门需要集中汇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各所属单位应及时(或定期)汇缴到主管部门财政专户,主管部门也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4、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辅助记账凭证,由业务会计、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方式

由财会部门或业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取得银行回单,由开票人员核对后,交由业务会计及时编制辅助记账凭证,由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第九条  单位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应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出租。收取出租收入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条  单位应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确认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和隐瞒收入。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作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三)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强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作到人走柜锁。

(四)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接待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收费工作的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收入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

(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是否隐瞒收入。

(三)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和相关收入收取上缴情况,是否按照授权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四)财政票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票据核对是否及时、准确。

(五)非税收入上缴是否全面、及时,财务与票据管理核对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收入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列为收入,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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