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饶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
饶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县政府副县级领导、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次。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学习政府系统专业知识(含政策解读);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
(一)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程序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二)议题一般分为学习类、通报类和审议类。
1、学习类议题
学习类议题主要包含:
(1)政府主要职能工作相关知识;
(2)新经济相关知识;
(3)综合素养相关知识;
(4)上级要求学习借鉴的外地有关先进经验做法;
(5)与地方特点密切相关知识;
(6)政策解读;
(7)其他方面知识。
2、通报类议题
通报类议题应是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议题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通报,应同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并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3、审议类议题
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县长召集会议专题协调;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县长听取专题汇报。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进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审议的议题内容,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必须严格执行《饶河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亟需提交审议,要注明分歧意见,并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议题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需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五)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精神,由县政府党组报送县委同意后,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汇报材料原则上在1000字左右,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二)部门负责人汇报后,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三)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县委审议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需向县委报告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报送。
(四)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会议纪要为准;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在按照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要求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原则上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县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于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第二周的周五收集并汇总议题,报县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县长。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议题后,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会议材料,并按照时限要求送至县政府文书室。会议通知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时间,认真讨论。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常务秘书负责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七、会议纪律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常务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向县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经县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议室后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严禁中途无故离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须向县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县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员处理等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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