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林业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江州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林业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分管办公室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拟公开林业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林业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需公开信息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初步意见。
(二)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本机关各科(室)在林业工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本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接到林业工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林业工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林业工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林业工作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林业工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林业工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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