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以及《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玉发〔2014〕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及下属各有关有关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实行“属地管辖为主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本局党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局下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的党政领导全面领导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精神。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党组织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领导和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配齐配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副职干部以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把安全生产的履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和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七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行政班子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总体布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场所、人员、车辆和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装备等的投入。
(五)负责组织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肃处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根据上级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各有关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党组织的正职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每半年组织召开1 次党组织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报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
(三)支持、督促本级党组织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九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正职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每半年召开1 次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定期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
(四)支持、督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五)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第十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监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检查。
(六)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本局及下属各有关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和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下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港航部门负责履行、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二)道路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公路、质监等有关部门分别履行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职责。
(四)局安全生产办(设在局综合科)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国有全资及国有绝对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贯彻落实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还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
1.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行政许可的(包括批准、核准、确定资格资质、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方式审定等),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2.依法应当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撤销原许可。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
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部门管辖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涉及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管理环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运输工具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审核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道路运输部门和港航部门分别负责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资质安全条件把关和资质管理,负责组织监管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履行道路运输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职责,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负责所管养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二)对未经依法取得批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和依法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涉及水上交通管理的,港航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水运行政许可条件把关、航道维护、船舶技术检验和航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港口、码头运营审批和港口、码头陆域1500 米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与下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给予约见警示的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年度考核有符合当年度《 玉林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票否决”情形的,否决签状单位当年及下一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同时否决其正职领导和对应的其他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责任,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其他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