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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

时间:2023-05-29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


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国家总局及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餐餐饮服务、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以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与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执法股室(队)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依照本制度将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县政府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各执法股室(队)部将本部门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报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餐饮服务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的证明和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销或撤销上述证件的行政处罚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被撤销上述许可证件的;

(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三)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情形,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及有关人员。

(二)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需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各股室(队)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六条     各股室(队)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举报电话:12331351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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