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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制度】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时间:2023-05-29 20:05:04 来源:网友投稿

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限时办结制度指股(室、站、队)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制度】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供大家参考。

【国土制度】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指股(室、站、队)所接受咨询业务、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及局长办公会和局党委会安排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在承诺或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承办股(室、站、队)所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时,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人进行申请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告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一)对咨询国土资源政策、办事程序或查询档案资料能够公开的必须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出具证明材料。

(二)一般问题能当场给予办理或解决的,当场给予办理或解决。

(三)对不能当场给予答复和解决问题的2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限时办结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用地预审,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预审,规划调整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具备报批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长办公会审定程序。在批次数量没有限制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市局。

(三)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属于应由申请人先期缴纳税费的,从缴齐全部税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申请竞买者履行招拍挂操作规定时限,签定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缴齐各种税费后,7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 取土用地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签订了土地补偿合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

(四)土地置换:在确认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界址清楚、地类明确、面积准确,权属合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上报市局。

(五)土地抵押评估:资料齐全、手续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土地登记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地籍调查:办理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也可以委托地籍地政股或国土资源所做好地籍调查工作。如果委托地籍地政股、国土资源所进行地籍调查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委托方提交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如果遇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第3.2.6.4条、第3.2.6.7条、第 3.2.6.8规定情形,依据《规程》要求,调查时限可以相应顺延,但地籍调查人员必须以有据可查的方式告诉申请人顺延的理由。

2、土地更正、变更登记:办理土地更正、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齐全,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齐全,符合转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5、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齐全,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资料齐全,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7、注销土地登记:符合注销土地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1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八)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一般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较复杂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重大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完成调查报告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完成送达工作。

第四条  各种收费应在当日办结,因涉及金额较大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具体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可按实际情况顺延。

第五条  信访事项办结时限:

(一)信访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拟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示。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交办机关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三)对于重大信访案件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比较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应向批准立案的领导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属领导签批的特殊案件,按领导签批日期及时上报。

(六)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提出申请复查的,原办理单位要认真对待,并按复查程序要求,做好复查工作。

(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办案程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局党委将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承办单位、承办人、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又不说明理由的;

3、应当报告查处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拖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

5、对信访事项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6、漏登漏报重要信访信息的。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交办事项的办结时限:

(一)各股(室、站、队)所对局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要雷厉风行,不讲条件,在要求的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二)对局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事项,办公室要在办结时限前2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制发工作事项提示卡;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要求办结时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办公室制发工作事项督办卡;在督办期间工作进展缓慢,仍没有较大起色的,办公室制发警示通报卡,全局通报批评。连续发生两次的,有关责任人待岗学习

(三)各股(室、站、队)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写出情况说明,报局长办公会再行决定。

第七条  临时交办工作事项的办结时限:

临时安排的工作事项,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必须按时限办结。因工作不积极,没有按时完成的,全局通报批评。

第八条  所有限时办结事项,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造成超时、延时的,不计算在限时办结的时限内。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依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督导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站、队)所全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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