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畜牧办公室行政强制权制度(略)第一条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制度】曲周县畜牧办公室行政强制权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曲周县畜牧办公室行政强制权制度
(略)
第一条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措施以及为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执法机构(股、站、所)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选择适当方式,坚持以最小侵害,以最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四条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在实施查封、扣押、冰结当事人财产前,应事先将案情情况及查封、扣押依据报告局负责人,经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行政强制申请。执法人员(2人以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条件时,应当提出申请,说明采取行政强制理由及依据,承报局负责人审查。
第八条 行政强制批准。局负责人接到行政强制报告后,应认真询问执法人员有关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依据。根据了解的情况作出是否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告知。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理由、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
第十条 行政强制执行。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场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盖章,并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在场的第三人签名作证,必要时可以现场摄影和拍照。
办理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清单上签名、盖章。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曲周县畜牧办公室(或法律授权主体站所股室)查封××年×× 月××日”的封条。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处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人;
2、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3、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相关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强制措施;
5、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备案。办案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强制情况附于案卷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案件需要公开公示的,依法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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