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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曲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文)

时间:2023-05-29 20:55:08 来源:网友投稿

曲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我县环境保护发展的持续、稳定,结合本局实际,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曲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制度】曲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文)


曲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我县环境保护发展的持续、稳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不得不作为,不得乱作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相关股、室、队、站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设立曲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及主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有关股、站、室、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法规科。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局机关拟订的规范性环境保护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第七条 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对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把推行执法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经过考核,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股、室、队、站作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岗位执法人员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职能股、室、队、站,经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法规科负责过错责任追究日常工作,并受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第十三条过错行为一般包括:

()经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反映或群众投诉,经本局查实确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期限的;

6、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依法应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依法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者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10、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3、其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过错行为。

第十四条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

() 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职能股、室、队、站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职能股、室、队、站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职能股、室、队、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局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局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过错的,由集体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上述因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本局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局内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

()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制奖;

()取销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予以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过错行为经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对确认为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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