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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30 13:0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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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范文精选】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卫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县卫计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县卫计局法制机构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内容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卫计局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及时召开局务会、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九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一)罚款或销毁、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

(二)致人死亡、伤残或者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本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县卫计局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擅自改变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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