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定州市重大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制度】定州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定州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定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项目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咨询论证
(三)拟定方案
(四)征求意见
(五)法律审查
(六)会议决定
(七)依规上报
(八)结果公开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按照科室职能确定或由局长指定。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其他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八条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决策的利弊等,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调研。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条 对于涉及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分管局领导或承办科室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科技发展实际;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影响;
(四)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负责整理咨询论证意见,在重大决策提交集体讨论时,需提交汇总后的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拟定方案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的情况,承办科室作出继续实施决策或取消决策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集体讨论确定继续实施决策的,承办科室应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于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到全市科技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对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或听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由监察室进行,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察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通过后,决策备选方案方可提交集体讨论。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二十二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备选方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调研报告;
(三)咨询论证意见;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局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处置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并送达有关材料;
(二)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三)决策承办科室作汇报并回答质询;
(四)分管局领导和其他局领导发表意见;
(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六)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记录决策方案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说明。
第八章 依规上报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章 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三十条 需公开的重大决策信息通过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三十一条 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紧密配合,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出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经局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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