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农业局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制度】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农业局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冀政字〔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对下列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本单位行政许可类执法决定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达100000元以上的(“以上”均含本数);
(六)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办公室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按本制度向局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执法部门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办公室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局办公室《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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