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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制度】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时间:2023-05-31 14:05:03 来源:网友投稿

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农业局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制度】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业制度】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顺平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农业局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冀政字〔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对下列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本单位行政许可类执法决定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达100000元以上的(“以上”均含本数)

(六)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办公室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按本制度向局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执法部门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办公室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局办公室《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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