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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讲话】副部长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讲话

时间:2023-05-12 17:45:06 来源:网友投稿

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与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一并召开,充分体现了民政部党组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我就贯彻落实良玉副总理讲话精神和国发45号文件精神,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讲话】副部长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讲话,供大家参考。

【民政讲话】副部长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讲话



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与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一并召开,充分体现了民政部党组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我就贯彻落实良玉副总理讲话精神和国发45号文件精神,结合立国部长所做的部署,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回顾总结,充分肯定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构筑了一道坚实的社会安全网。 

(一)制度完善取得新进展。一是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资格条件、对象认定、申请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资金发放等方面完善了低保制度。二是民政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范了低保标准制定、低保资金管理和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三是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四是积极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目前全国已有天津、安徽、西藏、甘肃等30个省(区、市)全面建立这项制度。五是颁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完善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二)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一是探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查询房产、社保、税务、车管、公积金、证券、银行等信息,变人工审核为信息比对,极大提高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除民政部组织开展的143个试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培育了不少典型,为这一机制的全面建立奠定了基础。二是全面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两年来,各地按照“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建立并多次启动联动机制,在物价突发性上涨时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研究建立了以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为基础的低保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升低保标准制定与调整的科学水平,推动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推动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机制,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目前全国医疗救助“一站式”覆盖率已经达到70%,其中湖北、云南等省实现了全覆盖。五是会同财政部研究建立社会救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奖励机制,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救助人数的基础上,加大绩效考核因素,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更好发挥激励作用。 

(三)资金投入实现新增长。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1005亿元,比2011年增加126亿元,增长14.3%;地方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也有大幅度增加。2009年、2011年和2012年,中央财政三次安排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元旦、春节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其中2012年为207亿元。今年1-11月,全国城市低保累计支出563.1亿元,同比增长6.7%;农村低保支出600.3亿元,同比增长20.7%;农村五保供养支出125.2亿元,同比增长19.9%;今年前三季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141亿元,同比增长21.6%。 

(四)能力建设得到新提升。一是基层救助能力进一步提升。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地出台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的文件,吉林、黑龙江等地着力打造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或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江西、湖北、海南、重庆、新疆等地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或按资金支出列支工作经费,都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以核对机制建设为抓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能力进一步提升。今年10月,中编办批准成立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北京、河北、辽宁、上海以及南京、哈尔滨、杭州、广州、延吉、湘潭、日照等地先后成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增加了人手。日前,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全省认定中心,给编给人,财政出钱建立信息平台,并出台实施意见和认定办法,近期还将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广西编办也已同意成立自治区低收入认定中心。三是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民政部开发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扩大了测试范围,正在加紧部署,各地自行研发低保信息系统广泛应用。四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研修班、培训班等,大力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各地也普遍加大了培训力度。 

(五)惠民利民取得新成效。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经常性生活救助对象799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318元、月人均补助240元,均较上年同期增长14.3%;农村低保年人均标准1978元、月人均补助106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2.1%20.7%;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3870元、分散供养2849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8.6%20.2%,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6275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41亿元,困难群众医疗困难得到缓解。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协作的结果,更是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民政部,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向锐意进取、全力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和社会救助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一是法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难以适应依法救助的要求;二是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统筹发展的任务还很重;三是政府投入仍需加大,特别是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使困难群众能够跟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四是管理服务手段落后,难以支撑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五是基层服务保障能力薄弱,制约了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等等。对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做好社会救助重点工作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民生保障,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基层能力建设,用完善的制度和有效手段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必须进一步狠抓政策落实,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保底”作用。今后三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时期,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国务院4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立法和创新创制,努力形成“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衔接配套、保障有力”的格局。到2015年,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社会救助指标;到2020年,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救助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意见》精神,着力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今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就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保障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政策规定。要对照《意见》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低保相关政策规定,查找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明确完善政策规定的重点和时限。根据《意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结合实际,加紧研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近亲属申请登记备案、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绩效评估、基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使低保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落实管理责任。《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在低保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也明确了低保申请人的责任。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将相关主体的责任分解到低保工作流程中,落实到人,做到责任与权力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三是提升核查手段。在城市,要创新核查手段,积极借鉴浙江、四川等地做法,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机制引入审核审批流程;在农村,要全面推行贵州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特别是收入状况核查的做法,并依据当地低保标准,把核查结果作为低保准入的首要条件,不能仅靠评定确定对象,解决农村低保标准“虚无化”问题。同时还要坚决纠正个别地方不经家庭收入核查将一些特殊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的做法。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分类核查”是《意见》对动态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办法,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要在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复核,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真正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量化法定标准,有效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供养标准是五保供养政策的核心要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供养内容明确为“吃、穿、住、医、葬”和未成年人教育,并提出了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刚性要求。各地要以此为核心,研究量化法定供养标准,推动五保供养政策的全面落实。一要落实刚性要求。要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并考虑五保对象交通、教育等支出相对较少等因素,合理确定供养标准,一般可确定在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左右为宜。二要减小区域差异。要逐步统一供养标准制定的层级,积极推广福建、江西、山东、陕西、青海等地以省为单位按区域划定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的做法,最大限度缩小不同地区间供养标准的差距。同时,要加快建立供养标准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时调整供养标准。三要推动资金落实。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认真落实2009年中办发〔200921号文件精神,尽快理顺五保供养资金渠道。要借鉴山西、河北、重庆、陕西等地省级财政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项补助的做法,加快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资金专项保障机制。四要加强机构建设。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定位、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为不断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创造条件。五要加强机构管理。要按照民政部刚刚颁布的五保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在明年上半年全面开展五保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明年下半年,部里将在各地等级评定基础上,命名一批全国模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和样板作用。要加快五保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力争明年年底前登记比例达到50%以上。 

各地要从量化五保法定供养标准开始,带动其他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量化。要加强相关数据和指标的收集、整理、分析,按照从易到难、从简到繁的原则,为量化确定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积累经验,确保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三)加强统筹衔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要紧紧围绕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推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一是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确保其能够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明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县市(区)要达到80%,“十二五”末要达到100%。三是继续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以273个试点地区为核心,培育典型,总结经验,形成模式,逐步推广。各地还要及时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四是开展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民政部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的意见》即将下发,这是对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拓展和完善,各地要抓好落实。五是推动医疗救助城乡统筹。明年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城乡医疗救助统筹方案,逐步实现两项制度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水平、操作程序等方面的统一,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逐步缩小医疗救助城乡差别。六是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部里正在就这个问题研究指导意见。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加强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的信息对接,探索相关协作机制和合作平台,使慈善机构及时掌握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有针对性开展慈善救助工作。七是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要继续争取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率,当年资金结余率一般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要不断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力争明年达到55%,“十二五”末超过70%。 

(四)完善制度设计,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解决人民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和支出型贫困的有效举措,各地要在推动全面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功能定位。要从困难群众的实际救助需求和社会救助保基本的原则出发,将临时救助功能定位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社会救助体系兜底保障上,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发挥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消除现行政策的空白点。二是明确对象范围。要弥补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逐步将对象范围设定在支出型贫困家庭、急难型贫困家庭和贫困新居民家庭。三是明确救助标准。要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出发,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四是规范审批程序。要在积极借鉴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突出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进一步优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探索建立常规审批与后置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模式以及乡镇(街道)、区县、市多级审批相结合的分层审批模式。五是落实救助资金。要继续坚持社会救助地方政府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力度。 

三、强化保障监督,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十八大对社会救助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立足现实,多措并举,切实加大社会救助工作保障监督力度。 

(一)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各地要按照良玉副总理讲话精神及立国部长的要求,以更宽的视野、更新的思维、更大的气魄、更强的责任,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契机,以推动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带动整个基层民政能力的提升,以基层民政能力的提升促进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要吃透文件精神,抓住重点环节,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支持,确保工作有人手、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争取省政府早日出台依据低保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的政策文件,并督促地方出台相应办法和措施。要积极借鉴江苏省的做法,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解决基层工作人手问题,鼓励通过公开招聘、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充实民政工作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应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县(区)、乡(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平台。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协调财政部门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省市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工作经费补助制度。各地要学习借鉴内蒙古、吉林、江西、重庆、陕西、新疆等地的成功经验,研究完善上级财政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办法,引导基层加强绩效管理。三是加强信息管理。要以低保信息系统建设为抓手,加快建成自下而上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使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四是加强作风建设。要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作风,贴近群众,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优质服务行风建设。要以县乡为重点,加大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信息核对,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早研究,早部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到明年底,全国30%的地区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相应机构,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覆盖。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几个关键:一是坚持前瞻性和开放性相结合。要立足于为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服务,还要着眼于为所有涉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要本着与有关部门“合作、共享、双赢”的理念,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赢得理解支持,加快建设步伐。二是坚持制度先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核对内容、核对流程、结果运用等在内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具体办法,特别要对核对过程中审批机关的行政委托和救助申请家庭的个人授权作出明确规定,为机制平稳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坚持统筹规划。要在全面梳理、分析各相关部门信息资源管理层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级民政部门统筹规划的作用,拟定本地区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落实省、市、县具体责任和任务,按照核心事项优先比对的原则,由易到难,分阶段、有步骤推进。既要防止因建设层级低达不到核对要求,也要避免各级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四是坚持能力优先。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借鉴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和北京、上海、辽宁、河北、吉林等地成功经验,优先建立核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开发信息核对平台,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三)开展绩效考核,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要将低保等社会救助纳入地方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广东、重庆等省(市)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要尽快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明确内容、方式和奖惩措施,引导基层落实好既定工作目标和任务。一要科学制定指标。各地要根据社会救助特点,从政策目的性、群众受益性、操作规范性、实施公平性、管理创新性、保障有力性等方面,研究制定易操作、能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社会救助政策预期效益的实现程度。低保工作考核指标,应重点促进规范管理、精确管理、公开公平、对象准确和应保尽保;农村五保考核指标,应重点促进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设施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救助考核指标应重点考虑参保参合、“一站式”结算、预算资金执行和救助水平提高等情况;临时救助考核指标应重点促进制度建设、资金落实和救助能力增强。二要严格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既定绩效评价办法,实事求是开展考评工作。考核方式上,应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估,量化考核;组织实施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程序和工作方案,确保客观公正,不流于形式;考核依据上,要尽可能用数据去量化,以事实作依据,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结果认定上,要通过考核小组集体评议,对有异议的要认真复核,做到考核结果以理服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入第三方考评机构。三要强化结果运用。国务院《意见》已明确要求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做好绩效考核的基础工作,争取早日落实上述要求,强化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的责任。要将考核结果与救助资金分配和工作经费补助挂钩,奖优罚劣,激励基层抓好政策落实。明年,民政部将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会同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把国务院《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民政工作检查评估。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要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易发问题,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要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和工作要求,对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问责和追究。二要强化政府督查。要积极争取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根据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政策落实、资金保障等工作推进需要,按《意见》要求,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落实情况专项抽检督查,督促基层政府重视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抽查。三要强化监察审计。要积极争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借势借力,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加强制度衔接,有效发挥整体合力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与相关制度相衔接,发挥制度整体合力,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着力做好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以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为加强部门协调,国务院正在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按照国务院《意见》的明确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同志挂帅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 

同志们,形势催人奋进,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满怀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社会救助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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