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和任课教师)、学校和家长为主(刘丽群等,2018),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参与较少,尚未形成明确的评价主体构成机制。第二,评价主体的“合法性”不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其能否被高校优先录取及未来发展密切相关。而现行综合素质评价主体,多与学生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如同由“运动员和教练员”共同组成的“裁判组”,有着纠缠不清的评价利益、权利和责任关系,评价主体的“合法性”不高。第三,评价权重和责任不明晰。尽管不同评价主体可从不同视角做出多维度评价,但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权重及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不明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