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株洲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株洲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围绕"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非法建设)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展开行动,彻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矿点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
二、工作重点
㈠ 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
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家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停产被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⑵ 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
6.存在以下重大隐患的: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他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⑴ 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前)
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县安全生产会议上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专项行动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⑵ 排查摸底阶段(4月16月-4月30日)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县安监局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前两类,
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确认。
3.县国土资源局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4.县安监局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第3、6、7、8、9、10类。
5.省有色控股集团提出其矿区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的,严重威胁其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名单,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安监局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 4月下旬起,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重点乡镇派驻工作组,重点督办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定点指导。
㈢ 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8月15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在4月3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作出关闭决定,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证照部门,并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8月15日前,县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
4. 8月15日前,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安监局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由非煤矿山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5.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组,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县安监局将联合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展开联合执法行动,防止反弹和打击黑恶势力涉矿和干部违纪现象。
㈣ 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 8月16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县范围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 9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乡镇,专项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
3.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整顿关闭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专项行动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督查。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㈡ 严格责任追究
1.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乡镇,由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经县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其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㈢ 加强部门配合,严把安全准入关。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安监局要建立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县电力局对证照不全的企业一律停止电力供应,从关键环节上把好安全关。
㈣ 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用好省安监局开通的12350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调度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附表2、3)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0731-27623983)。
附件:
1.株洲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株洲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3.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