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tí xǐng,释义是使唤起忘掉的事或很难再想起的事,有时是通过告诫的方法引起的;从旁指点,引起注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3篇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篇1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篇2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
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
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
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
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
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
谈话提醒39种情形
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
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
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
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
诫勉谈话18种情形
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
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
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
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廉政辣评
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
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
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
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
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
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
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篇3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正确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能够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一般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能够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一般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能够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一般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能够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一般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能够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