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正风肃纪问责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某某县正风肃纪问责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某某所有的单位及其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主要问责情形及问责方式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及其单位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不力、政令不畅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对某党组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对某党组的工作安排、交办任务不及时完成,执行不力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
对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对单位(股室)负责人责令检查;
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二)“不按规定落实强农惠民政策及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不按政策规定和相关程序操作的;
2、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惠农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
3、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插手招投标搞暗箱操作等行为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停职检查;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三)“履职尽责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对应办理事项不一次性告知、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3、超越职责范围,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宜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四)“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不按规定程序报告或处置不力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发生重大疫情、重大案件或由于畜禽产品的原因导致集体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等不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或虚报瞒报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案件、由于畜禽产品的原因导致集体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等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责令停职检查,实行诫勉谈话;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五)“策划、组织、唆使、参与群体性上访等非组织活动”,主要指以下情形:
1、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上访或唆使他人非法上访的;
2、对子女、亲属非正常上访,没有正确引导、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
3、加入非法组织或参与其他非组织活动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单位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通报批评;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六)“不按议事规则民主决策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单位没有制定议事规则或对议事规则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重大问题决策、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议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七)“工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虚报工作业绩,瞒报工作过失的;
2、上报或汇报工作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
3、不按规定公示公开重要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八)“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擅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罚款的;
2、收费、罚款不按规定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3、强行或变相向单位、企业及个人拉赞助、集资摊派等。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停职检查或免职,并收缴其违规所得;
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九)“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企业利益、谋取私利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插手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向企业推销产品从中牟利,利用职权或者以兑现相关政策为交易安排亲友就业的;
2、在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3、随意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停工整顿的;
4、未经批准随意对企业突击检查,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岗位,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对分管领导一律免职,单位(股室)负责人降职使用;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十)“工作态度粗暴、冷漠及不文明执法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对待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冷漠、粗暴的;
2、对企业、群众办事故意刁难,造成“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2、无证上岗执法或不持证上岗执法的;
3、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4、执法中态度蛮横、粗暴或酒后执法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岗位;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一律免职,单位(股室)负责人降职使用;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十一)“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及滥发钱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宴请、娱乐活动的;
2、借学习、开会、考察等机会或名义用公款旅游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3、私设“小金库”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
问责方式:追缴违规资金、财物,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十二)“上班迟到、早退、玩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1、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的;
2、上班时间吃早餐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游戏娱乐、炒股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
4、工作时间参与打牌、钓鱼、狩猎等与公务无关活动的。
问责方式: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对分管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通报批评;
对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年度工作经费某某某元。
篇二: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新任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制度。凡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参加新任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取消任用资格,并将考试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二、坚持和完善任前谈话制度。凡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由市委有关领导和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志对新任职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指出干部考察中了解和掌握到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凡是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今年,该市已对新提拔的____名科级领导干部中的____名非选举产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
四、坚持和完善廉政谈话制度。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群众信访举报以及平时检查工作等方式,一旦掌握、发现干部在廉政建设上存在一些不良倾向时,便及时找其谈话,对其进行开导式、提醒式、告诫式教育,帮助其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坚持和完善上岗前培训制度。该市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上岗前培训已经形成制度。近年来,他们对新提拔任用的____名科级领导干部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中,坚持注重针对性、层次性、互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专门聘请大学院校的客座教授、离退休老领导以及基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为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授课,同时坚持搞好了党性分析活动,切实提高了新任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
六、试行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在加强新提拔领导干部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中,该市试行了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严格要求其任职前对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承诺。
七、建立和推行新任干部述职制度。该市注重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跟踪管理,一旦发现不良苗头,结合全市干部队伍实际,对其进行监督或提醒式教育管理,重点是进行了集体述职。目前,该市已对____年____月以来新提拔的____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体述职。
八、建立和完善诫勉谈话制度。对一些新任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社交以及班子建设等方面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又没有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本着从教育、帮助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今年,该市已对____名新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效果良好。
九、建立和推行试用期满政绩公示制度。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满政绩公示制度,要求其将在一年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单位党组(党委)进行审核后,在本单位本系统和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为期____天的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十、建立和完善试用期满考核制度。为增强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该市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满考核制度。试用期满,组织部门将组织考核组对新提拔对象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合格,进行任命;考核不合格,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务重新安排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本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管理规定(二)
一、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
(一)任职起止时间。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时间(在任审计的只需注明任职时间)、接手工作后开始签字的时间;(二)本单位基本结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
(三)人员情况。截止任职期末(离任审计)或审计通知时间(在任审计),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须附经组织、人事及劳动等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
(四)财务管理制度。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情况;本单位财务方面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____决策情况。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一)任期内每年税收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每年收入、支出情况。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出售机械设备、车辆、厂房、林木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单独叙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来源、性质单独叙述。
三、资产、负债情况。
(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
四、财经管理情况。
在任期内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自身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工资情况、高息借贷情况和财务管理有无混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个人使用的公共物品的登记、交接情况。
六、评估重大经济决策效果。
对在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进行的重大招商项目、有关建设大项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等,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有工作失误,就要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教训等。
七、其他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可注明知情人及联系方式;
(二)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提前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便说明的应当及时对审计组通报或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汇报,问题说明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三)述职报告正文不得少于____字,繁简得当;
(四)附件需要逐一整理,列好目录;
(五)述职报告不规范的,五日内重新上报。
篇三: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民政局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2、负责辖区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组织拥军优属活动;认真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申报、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日常事务。
5、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军地两用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物资捐赠,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7、负责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实施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非农人口中的贫困人口状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8、开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认真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报批;负责镇(街)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本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维护好边界“点、线”法定线、界务管理工作。
11、承办本区域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12、组织本区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3、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
14、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15、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乡(镇)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17、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的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
1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党组书记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
2、负责召集局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
3、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作用,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4、团结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5、指导局机关和局党支部的工作。
6、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组织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管理。
7、调查处理民政系统和上级纪检部门指定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项。
8、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党建和人事教育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局长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接受县人大监督。
2、制订县级民政发展规划。
3、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4、主管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行政区划
和地名、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
5、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6、承担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搞好全局的行政工作。
2、参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法律、法规。
3、部署和检查分管科室落实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或请示局长。
4、负责审核分管科室提出的工作计划,参与制定全局工作计划。
5、协助局长抓好机关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科室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分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按照分工,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联系事宜。
8、组织或承办上级领导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纪检组长职责
1、主持纪检工作会议,组织研究讨论各项纪检工作。随时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难点做必要的指导。审定纪检上报和下发的各类重要文件,审定新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时传达上级纪委和中心党组对纪检工作的指示,并组织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党风党纪状况的调查,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党组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重点抓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教育。做好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及诫勉谈话,做好受纪律处分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党组抓好自身党
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协助开好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3、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4、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专兼职纪监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纪监干部的素质。关心纪监干部的生活和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调查和处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受理党员、干部的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7、做好上级纪委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领导的政务活动事宜,积极向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印制工作,做好各种文电的收发、登记、处理、督办、催办和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服务和秘书事务,协调局内各股、室和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做好来信来访、提案议案的办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4、负责各类报刊书籍的订购和管理,做好各种信息的统计和整理上报工作,及时为局领导提供各种数据资料和文字材料。
5、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车辆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好后勤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6、督促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
7、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8、负责全局的宣传教育和民政工作信息的审核、编印及上报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职责
1、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建立、实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调查了解各乡(镇)城市和农村居民、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实施有关法规、政策,确保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3、建立健全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正常、有效地使用。
4、负责全县各乡(镇)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全县各乡镇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
6、负责办理“五.七”职工生活补助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救灾救济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救灾救济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核实、掌握发布报告灾情,拟定预案,帮助指导各乡(镇)抗灾救灾工作。
3、深入基层及时调查、了解群众生活的贫困,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4、精心管理、及时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各乡(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救灾款物的使用。
5、指导农村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6、负责全县各乡(镇)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开展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并承办相关的业务。
7、做好殡葬的管理、指导,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8、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辖区内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孤儿的报送手续。
3、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及公墓审批手续。
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服务,负责本辖区国内公民婚姻登记和档案管理,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办登记的条件及办理。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优抚安置办公室职责
1、协调全县双拥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双拥工作方针、政策、为县双拥领导小组当好参谋,承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领导交办的双拥工作。
2、组织和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区,双拥模范镇(街道),拥军优属模范企业以及各种双拥系列活动。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全县及联络驻地部队,武警和其他军事单位做好双拥工作,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
4、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军地双方第一线办实事,推动基层双拥工作扎实开展。
5、加强军地之间的联系和联络,办理有关双拥的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军地之间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双拥工作的具体事项。
6、搞好资料整理,做好保密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编发双拥工作简报,定期向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7、负责本县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武警)伤亡抚恤工作。
8、报批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9、适时调整抚恤优待标准,完善优待制度。
10、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11、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12、宣传、贯彻、实施现行优抚安置政策。
13、配合县人武部做好征兵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优抚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政权办公室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村委会组织办法》;负责全县乡(镇)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规,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2、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3、指导和部署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4、指导村(居)委会的设立、撤消、范围调整的区划变更工作。
5、组织村(居)委会主任的政治业务培训。
6、处理村(居)民关于村(居)委会建设方面的来访来信。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承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民间组织检查监督和年检工作。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财务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局有关财务规定,依法理财。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日常管理,对各乡(镇)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2、负责全局经费的计划,核算和管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制度,保证民政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3、参与局各种经济活动的决策,负责预算内外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及审核、分配、使用、执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4、负责民政各类人员定期定补经费的审核和发放,核拨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
5、加强局财产的管理,保护财产不流失、不浪费。
6、按时准确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7、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老龄委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县老龄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协调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组织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老年群体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5、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为老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四: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一、责任事项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二、责任单位
社保处发放科
三、责任人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责任人为社保处发放科科长、承办人(承办人由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组成,当主办人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协办人B角担任)。
四、办事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2004]43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56号);
3、《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06]48号)。
五、办理权限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权限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2004]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六、办理对象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死亡,其档案所在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
七、提供资料
(一)领取丧葬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参保人员家属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二)领取救济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亡退休人员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履历表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5、无固定收入证明;
6、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以救济对象姓名开户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待遇发放岗位领取并填写《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表》(以下简称《增减表》)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对符合条
件的离退休死亡人员打印《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持《审核表》到登记稽核岗位审核;
3、参保单位开具往来结算收据(需背面书写开户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给登记稽核岗位工作人员;
4、申领救济费的人员持《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及各项必备资料到发放科初审,再到稽核科(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04室)复核(复核后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丧葬费:单位开出财务往来结算收据后的下一周内;
救济费:单位完成救济费申领手续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社保处结算科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通过公示公开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领取离退休死亡待遇条件的不予办理待遇核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领取离退休死亡待遇条件的给予办理待
遇核定及终止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的;
4、不按规定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权力运行及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
申请: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
权力运行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所需资料:
(一)领取丧葬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参保人员家属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二)领取救济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亡退休人员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履历表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5、无固定收入证明;
6、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以救济对象姓名开户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廉政风险点温馨提示:
资料不全,审查不严,调查不实,在待遇核定与终止过程中可能收受红包、礼金或接受影响公务活动的请吃、请喝、请玩等导致基金流失。
审查:待遇发放岗位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风
险
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责任单位:
待遇支付:符合政策要求的,丧葬费在单位开出财务往来结算收据后的下一周内;救济费:单位社保处发放科
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2004]43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56号);
3、《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06]48号)。
4、《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审核:稽核岗位审核。
篇五: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河北省民政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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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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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11.14?
【字
号】冀民[200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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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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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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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民〔2008〕9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发放程序,防范问题发生,经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同意,现将《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
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
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八条
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
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监察室、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
(五)自拨款文件形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送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本厅(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
第九条
各业务处(科、股)研究重大资金时,须主动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计财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凡没有处(科、股)《会议纪要》的资金,厅(局)办公会或厅(局)务会不予研究。
第十条
乡、镇、街(办事处)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
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个别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抚恤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安置保障金等),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发放审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研究提名)。
(二)经民主评议或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以上。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报乡镇(办事处)研究审核,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安排包村干部或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受助对象为村(居)委会干部直系亲属的,须有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
(四)将受助人员名单和相关审核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尔后及时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关领取证(卡、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优抚、安置等人员资金按有关政策标准,严格审核,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发放。一般情况下,要按照乡村核定人数、县级审批标准、财政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卡、折)领取的方法进行。对人员相对固定的(如:优抚、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都要实行银行化发放。对人员不固定或暂不具备银行化发放条件的地方(如: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人员及偏远地区等),实行公开发放,便于群众监督。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发放。要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资金来源、立项批文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当年管理使用情况,年终要向上一级报送资金运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表制度。乡镇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必须向县级民政局计财部门上报前一季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县级民政
局每半年向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向省民政厅汇总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等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必要支出,应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管的办法,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年要有安排,每次系统业务会要有要求;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计财和纪检监察部门既可单独组织,也可联合进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本级党组(委)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讲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计财、审计、相关业务处(科、股),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察)组依法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监察)时,被调查、检查(监察)单位和个人应予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搪塞和推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由纪检监察和计财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和具有财务审计资格人员参加的监管队伍,根据任务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采取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访、核账与核
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沿资金流向逐级顺查、直接深入基层农户反向倒查,准确了解问题,不断改进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检查(监察)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级及所属行业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处(科、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向财政、审计或有关组织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形式: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停拨或缓拨资金、收缴违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五)对违法违纪党员,同时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应当同时进行行政处理和
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决定的。
(二)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贪污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民政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三十二条
已构成违法违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终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及时向组织交待违法违纪问题,并主动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向组织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检查中,被检查(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应责令撤销擅自开立的银行帐户,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专项资金或公款的(私设“小金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应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党组织建议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同时,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有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的职能处室,要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民政机关、直属单位、慈善组织和民政主管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资金发放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民政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救灾救济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优抚资金及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民政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资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四条
民政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优抚抚恤金用于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其他优抚政策落实。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
救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和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等;
农村五保供养金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城乡医疗救助金用于城乡特困群众重病、疑难病、慢性病的医疗补助救助。
第五条
优抚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对象,由民政局按标准分季度向财政局提供分配方案,经财政局审核,由民政局负责将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优抚对象持证领取。现役军人的优待金由市民政局根据镇现役军人情况,拟定年度军人优待金分配方案,报市领导审批后拨付镇兑现到个人.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在核准符合安置政策、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安置标准报市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资金兑付到个人,报财政局备案。镇社事办负责造册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进行汇报。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城镇低保金的发
放程序:本人申请→社区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社会化发放。2、农村低保金的发放程序:本人申请→村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乡镇编制补助对象花名册→民政局核拨资金→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救灾救济资金(含捐赠资金):市民政局根据镇上报的情况,在据实核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民政局,再由民政局拨付给乡镇。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镇灾情、灾区群众自救能力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到镇。镇在接到市上拨款文件后,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制定分配方案,编制发放花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灾民,冬春救灾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灾民。不得用救灾资金抵扣其他费用。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乡镇直接发放,并由镇驻村干部及时通知救济对象,村级组织不得代领代发;对于无能力领取救灾资金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直接将救灾资金物资送到救济对象家中,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金: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公示、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发证、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核拨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镇在接到资金发放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化名册》、《五保供养证》的填写、审核,将当期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对人员相对固定的(如:优抚、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逐步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人员不固定或暂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如: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人员及偏远地区等),由市民政局和乡镇负责发放,便于群众监督.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十条
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直达个人"的要求,除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民政局直接发放给个人外,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城乡医疗救助、优抚抚恤定补、救灾救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等直达个人的专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社事办备案。
第十一条
镇社事办对市上拨付的民政资金要按照规定时
限发放,按要求定期公开公示,及时报民政局核销。对帐上滞留的民政资金余额过大、单据未核销、未公开公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乡镇,分配资金时只分配计划,待整改到位后再予拨付。
第十二条
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或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凡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审计局每年对民政专项资金审计一次,确保民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镇社事办要建立民政资金台帐,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各级监督。
第十三条
所有民政资金的审批和分配,必须严格程序,杜绝暗箱操作、违规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市民政局负责资金的分配使用、划拨,审计、监察局负责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分配出了问题追究民政局责任,资金运行管理出了问题追究财政部门责任,资金使用出了问题追究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停拨或缓拨资金、收缴违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五)对违法违纪党员同时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应当同时进行行政处理和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乡镇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民政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察机关对在民政政策落实、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政政策落实、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对村干部在民政资金管理使用中有违纪行为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申请民政救助人员和民政救助户收取费用、索取钱物,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民政专项款物不按规定审批、下拨和发放到户影响受灾、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虚列、虚支民政专项款物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减人员名额,或优亲厚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致使民政专项款物遗失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民政资金(物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军队离退休人员诫勉谈话
政府机关安全管理制度第?部分?作职责民政局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民政?作?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政信息宣传、政策研究和全县民政?政执法检查。?、承担县双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常?作;负责全县各类优抚、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作?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负责申报?命烈?、评残、烈军属优待抚恤及在乡红军?战?、复员军?的定补。三、负责全县退伍?兵、转业?官、复员?部及退役伤残?兵的接收、安置?作,负责军地两??才的开发使??作;承担县退伍军?安置领导?组办公室的?常?作;负责移交我县的军队离、退休?部和军队?军籍退伍、退职职?的接收安置和管理?作;负责县军队离退休?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四、负责核查、上报遭受?然灾害的情况,组织开展救灾?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作;主管全县农村五保户的五保供给和敬?院的建设、管理?作。五、建?并实施全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负责?病医疗救助?作。六、承担基层政权建设?作,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开展村、居民?治活动;承担居委会、村委会的设?和调整?作,负责社区建设的管理?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作。七、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作和?童收养登记管理?作。?、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作;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法组织。九、负责省、县、乡界的勘定和边界纠纷的调处?作;负责全县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地名的命名、更名?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孤?、孤残、孤?的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报、管理和年检?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规划、发?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福利彩票,管理使?本级福利资?。??、负责县?龄?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常?作。?三、负责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作。?四、主管农村社会养?保险?作。?五、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作。各岗位?作职责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与机关?常?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规划、计划和综合性?稿;组织协调民政?作情况督查和办公室本部门先进单位、个?评?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运转、提案建议办理;?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办公?动化、安全保卫和机关车辆安排维修、公务接待财务室:制定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财务?作的计划、预算,审核呈报有关财务各项报表,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和监财务室督;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和财务?作;编制呈报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准确提供民政统计信息,管理会计档案和民政统计台帐;负责局机关单位的财务会计?作,指导和监督实施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物资采购制度。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明婚俗;办理收养登记。婚姻登记: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村(居)民委员会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的实施?案、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服务管理?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作,指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社会救助?作管理:宣传和贯彻执?社会救助的?作?针和政策;负责社会救助的?常管理?作;负责制定社会救助?作计社会救助?作管理划和具体?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配套救助政策;负责抓好城乡低保、城乡?病医疗救助、?然灾害救助、临时援助?作,并协调搞好医疗、教育、住房、残疾?救助,司法、就业、科技、援助和社会捐赠等?作。救灾救济:核查、统计并呈报灾情,组织协调救灾?作,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救灾救济:情况,组织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作;指导、管理、监督农牧村五保供养?作和农牧村敬?院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资?使?情况;开展慈善?作。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及其分?机构、民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企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企业单位的违法?为,查处?法民间组织;负责县域内?政区划的设?、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作;承办县域边界勘定?作,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县地名管理?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地名的使?,承办规定权限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政区划、地名和民间组织档案资料。城市?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县流浪城市?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乞讨?员救助管理?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常?作;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员的返回与护送?作;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员进?安置。福利彩票发?:组织指导发?社会福利彩票;指导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设?与管理;管理本级福利资?;指导、监督福利资福利彩票发??的管理使?。优抚安置: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双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主管现役军?(含武警)、残疾军?、复员退伍军?、参战民兵优抚安置(民?)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作;负责复退军?、国家?政机关?作?员、?民-警-察、参战民兵(民?)等对象评残、提残审核、呈报?作;审核、呈报、褒扬?命烈?;指导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承担县双拥?作领导?组的?常?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官、复员?部的接收安置?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移交地?的离退休?员、?军籍退休退职职?的接收安置?作;协助?武部、公安部门接收军队移送?员;协调落实军队退休?部职?随迁配偶、??的?作安置;负责指导军地两??才的培训和开发使?;参与新兵的征集?作,做好城镇户?青年?伍资格审查。配合?民武装部做好预备役的登记?作;负责发放?伍青年的优待安置证。?龄办:主管?龄?作,负责指导和推动?龄?作健康有序开展;指导和监督维护?年?合法权益;指导开展有利于?年??龄办??健康的活动;负责办理《?年?优待证》和发放百岁??长寿保健补助费。第?部分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进?步加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领导责任分?1、局长是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的第?责任?,全?负责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局其他班?成员廉政情况进?监督检查。2、局其他班?成员配合局长负责分管?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分管?作廉政情况进?监督检查。3、各?作?员全?负责本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4、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局长任组长,班?成员为成员,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严格遵守“四?纪律、?项要求”,即:1、四?纪律:①政治纪律;②组织纪律;③经济?作纪律;④群众?作纪律。2、?项要求:①同党中央保持?度?致,不阳奉阴违,??其是;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软弱放任;③要依法?使权?,不滥?职权,玩忽职守;④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公务的利益;⑤要管好配偶、??和?边?作?员,不允许他们利?本?的影响谋取私利;⑥要公道正派??,不任?唯亲、营私舞弊;⑦要艰苦奋?,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⑧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同时为认真贯彻、县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1、不准利?职权和?作之便化公为私、私拿乱占公共财物和向个?索拿卡要、低价购买各类物资。2、不准参加以钱物输赢为?的、任何形式、任何时间及地点的赌博活动和其他不健康的、?法的娱乐活动。3、不准假公济私、?公-款请唱、请跳和请客送礼。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拿、卡、要,接受红包礼?。5、不准以各种?式报销应由个??付的各种费?。6、不准在?接待性会议?餐和?作加班?餐中上酒?和发整包?烟以及利?会议发放礼?、礼品,?因?作需要,不得异地宴请。7、不准违规发放各种奖?、补助、补贴、实物。8、不准经营饭店、歌舞厅、茶馆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9、不准乱检查、乱收费。10、不准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设??库和先办后报,先?后批及乱?滥发。三、保障措施1、思想上进?步重视。各?作?员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议事议程,列??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检查、考核,并作为年终评?的依据。2、制度上进?步完善。各?作?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进?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3、监督上进?步加强。各?作?员每季度对照检查?次,并作为党?组民-主?活会的必谈内容。对违反本《责任制》的,或由于?作不负责任,履?职责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报告制度第?条:及时掌握、准确反映局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沟通交流和?作指第?条:坚持?年?次,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报告制度。第三条:局领导?部应于每年12?30?前,向县纪委专题报告?次本年度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问题及时报告。第四条:领导班?报告内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及“?票否决”和考核结果运?情况,完成县纪委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作情况;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班?成员遵守廉法?律规定情况等。第五条:领导?部报告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双责任”要求履?职责情况;分管?作党风廉政建设?标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执?廉洁?律各项规定情况;个?有关重?事项。第六条:对应报告逾期未报的,责令限期报告。对不遵守?作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个?,要按有关规定进?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起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检查制度第?条:为及时掌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步推动?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条:检查要坚持客观、公正、全?原则,做到内容、形式与交果相统?,实?半年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少进?两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况检查。第三条:检查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领导?部?标责任贯彻执?情况;年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情况;本单位领导?部廉洁?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业不正之风、执法监察、源头治理等?作落实及其成效情况;?部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年度局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完成情况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四条:基本?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即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检查主要采取听取责任主体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访、座谈了解等形式,做到全?查与重点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结束后,要以?对?的形式?头或书?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被检查?员应按照反馈的意见进?认真整改,必要时要书?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条:组织领导: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检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全?了解和掌握系统内部贯彻落实情况。第六条:对应进?检查?敷衍塞责,纳?“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职责,不按时开展检查?作或检查?形式的单位和个?,要按有关规定进?责任制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是起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考核制度第?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第?条、考核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指?精神情况;?部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领导班?和领导?部履?职责、廉洁从政、转变作风以及依法?政情况等内容。第四条、考核?法:领导班?和领导?部进?述责述廉述效;召开座谈会进?群众评议;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相关财务账?;深?群汇总进?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或反映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问题进?个别谈话或质询。第五条、考核评价:按照领导班?专题汇报,领导?部个?述责述廉述效并填写个?考核登记表,统?组织群众进?民-主测评等程序进?。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第六条、组织领导:在局党?部的统?领导下,按县上的安排单独考核。第七条、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要及时进?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和领导?部不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条、对应进?考核?敷衍塞责,纳?“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职责,不按时开展考核?作或考核图形式、?过场的单位和个?,要按有关规定进?责任追究。第?条、本制度由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起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票否决”制度第?条、为严格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局领导班?和领导?部认真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确保年度?标管理考核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第?条、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票否决”?作,在党?部统?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的,年度?标责任考核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票否决”:1、本单位发?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组织和纪检委通报的。2、??然原因造成的重特?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3、班?成员中有违纪违法?为,并给予党内警告、?政警告以上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4、违规违纪问题被群众举报、媒体披露,已查实?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5、在局系统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6、在年度政风?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7、对领导批办、上级转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不查或查处不?,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由的。8、基他涉及反腐倡廉政建设?作及事项。第四条对落实“五项”制度不?的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标责任考核中视为不合格,实?“?票否决”,并予以通报。第五条:凡被“?票否决、”的?员,在年度?标责任制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并确定为“三问”对象,予以责任追究,主要负责?写出书?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第六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起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第?条:为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争的深?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第?条: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次责任,严格政策界线,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第三条:组织领导和实施:在局党组统?领导下,具体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对象:违反《规定》、不履?或不正确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和领导?部:违反廉洁?律有关规定的领导班?和领导?部。第五条:?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以组织处理为主。第六条:组织处理:对党政领导班?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写书?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整顿调整班?等;对党政领导?部的组织处理包括取消评优和晋级资格、调离?作岗位、改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免职。具体处理?式按、县政委《碌曲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办法》有关条款,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起施?。局党?部会议议事规则?、局党?部会议是对本局?作实?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重?问题都应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参加局党?部会议的成员为局全体班?成员,办公室?书列席作会议记录。必要时,有关?员可列席。局党?部会议应在班?成员超过三分之?的情况下才能召开。?般由局长主持。每??少召开?次。?、会议研究的议题(?)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和县有关?件的指?、决定,研究本局年度、每??作安排。(?)听取机关?部的?作汇报,定期研究机关党建?作。(三)研究决定本局的机构、编制、业务落实、岗位职责和本局?部的进出、调整、提拔、奖惩等问题。(四)其他重?问题。三、要提交局党?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有关?员必须事先研究,提出?案,并打印好书?材料。四、局党?部会议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需要向领导请?汇报,同有关部门、?员通?或需要公开时,由会议主持?明确专?负责。局务会议议事规则?、局务会议由班?成员和业务主办?事参加。必要时,相关?作?员可列席参加会议。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召开?次。?、讨论研究的议题:(?)根据局党?部会议的决定,安排布置?作。(?)讨论研究本局阶段性?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三)传达上级重要?件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四)听取各?作?员的?作汇报。(五)讨论研究?常?作中有关问题。(六)讨论处理其他问题。三、会议由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员及安排会务,并作好会议记录和考勤登记,年终纳??标考核,对?正当理由和没有履?请假?续?故缺席、迟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民政局民-主议事制度 民政局民-主议事实?民政全体会议,局党?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班?扩?会议。1、民政全体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全局民政?部职?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办公室召集,必要时请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领导参加。其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民政部门的重要?作;通报重要情况,整顿?作作风,严肃民政纪律。2、局党?部会议由全体党?部成员组成。会议由局长、党召集,???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件,讨论决定全县民政?作中的重?问题及报送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请?事项,讨论需集体决定的事项。3、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局办主任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次。其任务是:研究解决县民政?常?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需集体决定的事项。4、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业务主办?事组成。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政?作中的?些具体问题。对民政?作中的?事进?讨论。
5、局班?扩?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各业务主办?事组成。???次。其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民政及、县政府的重要指?,安排布置民政?作重?活动和事项。各业务主办?事汇报上??作及下?计划。6、局会议的会务?作由局办承办,局相关负责?协办。局会议决定的事项,局各?作?员及乡镇民政事务所必须严格执?,并将落实情况报局办。?作制度1、全局?作实?集体领导与个?分?负责相结合的?作制度,建?局党?部会议(班?成员组成)和局长办公会议(班?成员和各业务主办?事组成)制度,由局长负责召集,凡属涉及?事、经费及重??作问题,须经局党?部会议讨论决定,并确定专?负责落实。办公室?书列席局党?部会议并作好记录。局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部署、总结?作。局党?部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意见,但?动上必须服从集体决定,不允许另??套,以维护集体领导和领导班?的团结统?。2、层级负责制。?作上实?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全局?作负全?责任,班?其他成员按照各?的"分?对分管的?作负全?责任。各?作?员对分管的?作负全?责任,除重?问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外,?般由各?作?员与分管负责?决定处理。局长要发挥班?其他成员的作?,让其放??胆?作;班?其他成员要尊重和?持局长的?作,?觉维护集体领导,执?集体决议,主持做好分管的?作,?作上向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负责。各?作?员要按照?作?标及岗位职责,履?好各?的职能,?作上向局长办公会议及分管的负责?负责。3、?标分解制。局各项?作实?年度岗位?标管理,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年度?标责任逐层分解到每个分管领导和每个?作?员,将?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分管领导、?作?员的内部年终绩效考核依据。局成?绩效考核领导?组,负责全局?标管理考核评??作,对在省、州、县年度综合考评中获奖的?作?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4、?作汇报制。由各?作?员对分管?作逐?进??结,并于本?底提出下??作安排意见,原则上每?初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次?作,交流?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作计划。5、民-主监督制度。党?部每年召开两次民-主?活会,进?批评与?我批评;班?成员通过会议、座谈、?访、谈?等不同途径,定期听取机关党总?和各?部、全体党员和?民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班?成员之间每年进?两次以上交?谈?,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股室负责?和股室?部每年?少进??次交?谈?。6、外出报告制。班?成员因公外出向局长报告;?般?作?员因公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班?成员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必须事先通知局长,参加重?活动必须经局党?部会议研究同意。全局?作?员必须服从集体统?领导,听从主管领导的安排,端正?作态度,树?全?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作,尽职尽责,完成好各?的?作任务。?问责任制度第?条?问责任?,是指?部群众来我局办事或来电来信,第?个接待的?作?员(含借调、?勤?员)。第?条?问责任?的职责1、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耐?回答来电的询问。2、认真听取?部群众的办事要求和情况反映。3、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职?作范围的,是群众来访,要主动告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并主动帮助联络。做到?问必答,?问必释,是来电、来函的,及时转有关?作?员处理。4、对需按?定程序才能办理,或?时?法答复和解决的问题,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告知相关事宜,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保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落实。5、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做好解释?作,并告知承办的职责单位。6、对?部群众应当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以礼相待。积极推?“您好”,“请坐”、“请讲”、“请放?”、“请跟我来”、“请销候”、“请慢?”等?明?语,做到“五个?”,即“?张笑脸相迎,?把椅?请坐,?杯热茶接待,?阵促膝交谈,?个实在说法”。接待群众严禁态度粗暴,互相推诿,禁?使?“不知道”、“问别?去”、“不是我管的事”等让群众感到失望的语?。第三条办公室负责?问责任制?作的考核,每季进??次,年底对执?情况进?评议,重点评议接待态度、办事效率、办理效果,并把评议?作与年度考核挂钩。第四条?问责任?要切实负起?问责任,不能冷落来办事的群众,不能简单、粗暴地回答群众的询问。对?问责任?违反职责的要按以下规定处理:1、第?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当事?通报批评。
2、第?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当事?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3、第三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并追究当事?的纪律责任,其所在股室负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学习制度1、学习重点:①马列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等基础政治理论;②中央、省、州、县有关重?决策和领导重要讲话;③法律法规、科技?化、市场经济知识;④业务知识。2、学习?法:坚持以?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集中学习分两种?式进?,?是理论讲座,?是调研?稿交流。3、学习时间:每?集中学习2次,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上午。具体安排?般提前通知到?。4、学习要求:①机关?部每年必须学好规定内容,并作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篇2000字以上的调查报告或理论?章。②主讲前必须精?准备,严禁简单应付。每次主讲时间不少于90分钟;③遵守学习纪律,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作?员学习考核制度?、指导思想以?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学风、提?素质为重点,以集中学习和?学为主要?式,以定期检测为?段,切实调动全局?职?开展理论学习的?觉性,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提??作?平,永葆先进荣誉,争创?流形象,为建设经济强县发挥积极作?。?、基本原则1、理论学习分学习考勤、?得体会、学习笔记、理论?章四部分,每季度进??次。年终总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2、百分学习分配原则为:学习纪律考核为25分,学习笔记考核30分,?得体会25分,理论?章20分。三、具体办法1、遵守局学习制度,按时参加局集中学习,凡需请假的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准?故退到、早退和缺席,做到上述标准的计25分,凡?故缺席?次扣2分,迟到和早退每次扣1分,直到本项总分扣完为?。2、按要求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按每次学习活动要求,笔记内容齐全,字迹?整,符合要求的计30分,每少?篇或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直到本项总分扣完为?。3、认真撰写?得体会?章。按活动要求完成的记25分,每少?篇扣2分,篇幅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到本项总分扣完为?。4、认真写好理论?章。要经常阅读报刊杂志,不断积累知识,丰富思想,开阔视野,提?理论?平。按?章质量予以计分。5、理论学习的考核?作由考核领导?组负责。考勤制度?、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抓?流管理、建?流队伍、树?流形象、创?流业绩”的要求,切实增强全局?作?员的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促进民政正规化建设。?、考勤办法(?)建??考勤制度1、全局?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作纪律,坚持作息制度,不准旷?和上班(包括值班)迟到、早退。2、班?成员及股室负责?每?须准时到办公室签到,股室成员须到股室负责?处签到,因外出公务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到办公室签到者须事先电话联系说明去向。(?)完善考勤办法,每天由本?填写考勤记实?册,其中下基层的须写明具体去向,并分?由所在股室负责?或分管领导核实。(三)严格请假制度1、所有?作?员办公时间因事临时外出必须分别向分管负责?请假。
2、因病、事请假三天以内,?般?作?员由副局长批准,班?成员由局长批准。三天??天由分管负责?同意并报局长审批。超过10天由单位领导签注意见后报组织,?事部门批准。3、探亲及婚、丧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程序审批。三、考核?式实?百分制考核办法,每季度对每位?作?员进?检查,发现每迟到、早退?次各扣0.5分,旷??次扣1分,事假、病假按规定程序请假者不予扣分,总分扣完为?,年终进?汇总纳?共同?标考核。碌曲县民政局维稳期间请销假制度为严格执?维稳期间?作纪律,特制定请销假制度:1、全局?部职?要严格遵守县处突维稳指挥部制定的各项?作制度和请销假制度。2、?部职?请假10天内由局主要领导批准,超过10天由单位领导签注意见后报组织,?事部门批准。按上述批准权根,填写请假条,严禁事前不请假、事后补假现象的发?。3、局长、?龄办主任如需外出必须向请假,副局长向组织部请假,单位职?3天之内向副局长请假,3天—10天向局长请假,10天以上向县?事局请假并要通过主管同意,如需外出向组织部说明外出事由。4、如果在维稳期间不履?请销假制度?造成?作失误,县追究责任,按照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财务管理制度1、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纪和本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政预决算,开源节流,增收节?,管好?好本局各项资?。2、本局财务由分管财务领导??笔审批。3、资?管理及结算规定:①严格资?管理,财务专管员要搞好本局的财政预决算及按照国家财经法纪和本局的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各项?出,并建?现?账,逐笔记载本局收?,做到?清?结,账款相符,并定期到核算中?报账,及时补充备??,财务专管员要保证本局现?与银?存款的安全,不得私?外借和挪作他?。②各类结算应有3?以上会同进?,都在票据上签名才能报批。③按照新《会计法》有关规定,财务管-理-员对不合理的开?、票据提出质疑,并按制度讲清道理,不予报销。同时向领导汇报,特殊情况时,由领导签批。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下列情况不予报销:1)、?条;2)、?正式税务发票和财务收据;3)、发票没有复写、直接?圆珠笔书写;4)、超过限额的发票;5)、发票??写不符或已改动;6)、发票只有经??签字,或只有领导签字;7)、单价、数量不全,或单价数量与合计不?致的发票;8)、货款名称不具体,如办公?品、?具、资料等;9)、其它按规定不能报销的票据和款项。④财务专管员必须每?向局长报送?份财务报表,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本局收?及财务状况。⑤实?民-主理财,每?召开?次议财?作办公会议,半年度向办会会议报告?次预决算执?情况。4、办公室的办公?品、烟、酒等物资?律实?批发采购,由专?管理,健全领发?续,并及时核对好库存,防?浪费和流失。5、固定资产需登记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本局采购?型办公设施、添置或更新固定资产,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县政府采购中?招标采购。局各种资产的处理,按县国资办的有关规定执?。6、财务档案由财务专管员按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分别保存,查阅档案必须有2?以上。7、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财产及安全管理制度1、局?的财产实?专账、专室、专?管理,并设?固定资产卡?,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添置固定财产必须及时报账过账,定期盘点,更换保管?员,必须由分管领导,财务?员对财产进?清理核对,造好移交清册,搞好交接?续。2、购买办公?品由各?作?员根据需要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经局长审核后统?购买,交保管员验收登记?库妥善保管,建?办公物资领?制度,由经领?对所领?物资进?登记签字,保管?员必须登记好办公?品数量的收?,发出明细账,并定期盘点,防?浪费。3、节约?电、??,做到随?关灯关?,下班前要切断电脑、空调、电热?器等电源。4、增强安全消防意识,及时关好门窗,下班时锁好铁门,防?公私财物被盗和?灾发?。5、公共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挪作私?和占为?有,闲置财产、损坏和报废财产必须由保管?报办公室主任和局长处理,建?修理、报废、核销?续。
车辆使?管理制度局机关?备车辆是保障机关?作和正常运转的交通?具,凡使?局机关?备车辆的,均应遵守本制度。1、局机关?备车辆由局办公室统?管理,除保证局领导?车外,?般情况下,车辆由局长统?调配使?。2、车辆的调度,?先保证局领导的?作?车和专项?作?车,再根据?作的轻重缓急调度使?车辆;遇到?然灾害或重?接待活动时,必须保证上述重?事项的?车。3、派车程序:?作?车须提前1天向局长提出,由局办公室协调并通知驾驶员出车,其他?员不得任意调?。4、驾车?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局机关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转交他?驾驶,私?将局机关车辆驾驶外出,由此造成的严惩后果,分别由当车驾驶员及当事?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局?还要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2)驾驶员严禁?作时间内饮酒,因酗酒贻误?作,造成事故的?律由驾驶员本?负责。(3)?特殊情况,局机关?备?车不能参与社会上的婚、丧等活动。5、驾驶员未出车时,在上班时间应坚守?作岗位,在办公室待命,保持通讯畅通,接到通知后按时出车;出车前应对车辆作必要的检查,确保使?性能良好,外观清洁。6、车辆使?完毕,应当进?车库,确因任务需要在外停放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落实好防盗措施。7、驾驶员必须及时做好定期保养、车辆保险及维修?作,车辆加油、投保、维修必须统?到指定单位办理。8、机关?作?员确因特事需要个??车的,可以向局办公室联系,经领导同意后,?可使?,但使?者要视情况?付相关的费?。9、驾驶员违章罚款,由驾车??理,特殊情况由局领导视情酌处。民政局公务接待制度为认真做好来本部门视察、考察、参观、指导等活动的来宾和领导的接待?作,制定本制度。1、办公室是局对外接待?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接待?作的安排、承办和协调。本制度适?于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2、接待的对象主要为:(1)、县??、县政府、县政协等上级部门有通知,要求我局配合接待的来宾;(2)民政部、省、市等上级民政?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作?员;(3)兄弟省、市、县(地区)民政部门来我局联系相关?作的?员;(4)本局组织邀请参加会议的与会?员及其他?作?员;(5)其他来局联系?作的?员。3、接待?作安排:(1)接待县领导部门指定的来宾,按上级要求执?。(2)接待副厅级以上来宾,应由办公室拟定包括迎送、陪同、就餐等内容的接待计划,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执?,同时按有关要求向办、县府办或县分管领导报告。接待市局级领导,由办公室安排,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陪。(3)接待其他?员的?作?餐,局机关职能科室负责?应向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并落实?餐地点后,由相关科室负责?陪同到指定饭店?餐。(4)局下属单位有重要来宾,可根据请?,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安排出席。(5)来宾的住宿、伙?及陪餐?数等接待标准均按国家、省、州、县有关标准规定执?。4、接待费?由办公室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并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局财会室审核并?付。民政局值班和安全保卫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值班和安全保卫?作,维护?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提?机关效能,?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宗旨和?标1、值班?作旨在保证局机关上下联系畅通,做好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等?作,提?办事效能,更好地为群众,为基层单位服务。2、局机关办公?楼实?门卫和机关?作?员昼夜双重轮流值班制,确保机关全天候有?值班,处理紧急事务,负责安全保卫?作,确保局机关的正常运转。?、?作职责(?)?政值班?员1、对当?值班?作负总责,协调处理保安值班?员不能处理的民政相关业务,督促门卫切实履?职责。2、负责做好来局求助?员的过往救济?作。3、独?或与临时安排的专项值班?员共同处理?然灾害、重?事故和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协调?作。4、负责值班电话的值守。5、协助做好群众上访的初步接访?作,并及时通知信访?作?员处理。协助门卫做好机关?楼的安全保卫?作。(?)门卫1、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的门卫?作,落实来客登记制度。2、负责机关办公楼24?时的安全保卫?作。3、负责对进出机关办公楼?门的车辆以及?门?车辆实施现场管理。4、负责完成其他保安职责和相关勤务?作。(三)专项值班?员遇有?然灾害、重?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根据上级要求安排专项值班,执?相关规定,履?相关职责。三、?作程序(?)电话值守1、?作?,?政值班?员?天在传达室值班,认真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不得拒接值班电话。值班期间若要回办公室处理公务的,必须做好电话的呼叫转移,并交待好门卫履?相关?作职责。确因?作需要离开办公楼的,必须由?政?员代班,并告知局办公室?政后勤?员。2、休息?,?政值班?员原则上要在局值班,确因?作需要离开值班岗位的,必须做好值班电话的呼叫转移,且不得离开县城。接到电话,及时负责处理。3、节假?(元旦3天,春节、“五?”、“??”各7天),?政值班?员必须在局值班。4、晚上9时后,若?其他紧急事项,?政值班?员可回家休息,但必须做好值班电话的呼叫转移,接到电话,及时负责处理。5、在接听电话时,对现?政策已有明确规定能当场答复处理的问题,要?即给予答复。6、在接听电话时,对有关政策规定不够熟悉,或难以答复的问题,要及时转有关?作?员进?处理,并做好说明解释?作。7、对较为重?的事项或紧急情况的电话,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或局领导报告,不得擅?处理。(?)门卫管理1、机关?作?员实?挂牌上岗。门卫对挂牌的机关?作?员或其他?员准予放?。2、对来局机关上访或求助的?员,门卫要协助做好思想?作,稳定情绪,控制局?,及时通知?政值班?员和信访?作?员。3、对?称找局领导的外来?员,门卫要先通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或联络。4、对来局机关找机关?作?员联系私事的?员,门卫要与相关?员进?电话联系,并告知其到指定地点会客,不得?扰机关正常办公。
5、门卫负责对局?门内外的车辆进出和停放进?管理,确保畅通。(三)过往救济1、门卫对来局机关求助的民政对象、?疯病?或因失窃等原因导致?活困难的其他求助?员,必须认真验证求助?员的?份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和基本情况,登记姓名、性别、年龄、求助时间等内容后,与相关?作?员进?电话联系,可适当给予救济,?次性临时过往救济?额最?不得超过50元。对恶意求助或连续多次上门求助?员予以登记不予救济,必要时告知相关部门请求协助。2、对?本县的复员军?、伤残军?等优抚对象,?政值班?员应告知其到省民政厅接待处理。(四)安全保卫1、门卫要认真负责做好机关?楼24?时的巡查?作。夜间要对办公楼的电源、门窗、电灯、?龙头等的关闭情况进?检查。当班期间不得擅?脱岗或睡觉。2、若发现正在机关?窃的,要迅速处置。?时难以制服的,应及时拨打“110”电话求助。3、若发现机关办公楼已被盗的,则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政值班?员和办公室负责?报告。4、若机关办公楼出现?情的,?即拨打“119”电话报警。门卫应?即切断楼层的电源,在第?时间使?办公楼内配置的灭?器灭?。(五)处理突发事件1、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对到局机关5?以上的群体性上访,?政值班?员要会同局信访?作?员热情接待,耐?询问,认真做好接访?作。上访?员如有?理取闹或过激?为的,要设法制?,必要时拨打“110”电话或向玛艾派出所报警。2、?然灾害或重?事故的处置。(1)?政值班?员在接到各乡镇政府和民政事务所及相关单位的灾情或事故报告后,要仔细询问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包括报告?单位、姓名、灾害或事故发?的时间、地点、损失程度等)。(2)?即将情况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按照局领导的指?,迅速作出处理;凡按规定必须向上级报告的,则应?即向县政府值班室和州民政局报告灾情。(3)值班?员要坚守岗位,密切关注和了解灾情或事故的发展情况。四、?作守则1、值班?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保持饱满的?作热情,树?良好的服务意识,熟悉机关?常?作,熟练使?通讯?具、报警器材和办公?动化设备。2、承办值班?作事项,必须按照?作程序,做到有报告、有登记、有落实、有反馈;对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不折不扣完成。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部“六不”?为准则。对经办的事要认真负责,?丝不苟。对受理的?作要迅速准确地完成,注重质量,讲究效率,不推诿,不拖延,不积压,不遗漏,杜绝差错。3、值班?员应认真记好值班记录。对承办的尚未办完的事,要与接-班者搞好衔接。对未在交-班时交办好?出现责任事故的,由交-班者承担责任。4、值班?员不准在当班时因私事长时间占?值班电话;不准?私事?影响值班;不准其他?员在局机关?楼留宿。五、?作奖惩1、对认真执?本制度,值班?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擅?离岗?被投诉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员给予处分综合治理?作制度?、组织领导及治安保卫责任1、成?局综合治理?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局的综治?作。2、根据?作实际,确定制定有关治安安全规章制度并积极督促实施,不定期检查治安安全?作。
3、提出和反映安全保卫?作??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实际情况,确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履?职责。4、各?作?员由于制度不严,措施不?,疏于防范发?治安责任事故,?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在年度内各项评??作中实??票否决制。?、加强防范,强化内部管理1、各?作?员必须坚持通过?部职?对家属??进?法制教育,治安安全常识教育,?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使全体?部职?提?遵纪守法思想认识,增强治安防范意识,切实树?单位安全,??有责的观念,使单位员?、家属???觉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何时候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2、把“防?、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三防”教育列为内部治安安全保卫?作的重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3、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或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报公安、政法机关处理,不得息事宁?,不得遮盖护短,更不准放纵不管,任其发展,包庇放纵,?经查出,必将从重处罚。?书档案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档案法》、《保密法》,档案?员要认真做好?书档案的收发、呈阅送批、整理、?卷归档、安全保密等?作。2、所有?件、公函?律由办公室统?收?、登记、呈阅送批,领导批?后,及时送有关?员落实办理。各股室起草的领导讲话、会议材料、?稿和编印的《专报》、《快讯》、《通讯》等应及时送办公室整理归档。3、按规定传阅的?件,?律在办公室阅后签字,任何?不得在?件夹中随意抽??件,严禁将?件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以防泄密。如需借阅?件、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审批?续,并及时归还保密室。4、档案?员对密级?件和内部资料要妥善管理,按规定范围发放并搞好登记,及时收回应清退的?件。5、办公室的报刊及有关杂志由专?管理,及时装夹,局?部职?在办公室阅读报刊杂志后,应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拿?,保证报刊完整?损。6、起草、签发?件、报告、材料等限?蓝?墨?或碳素墨?钢笔或?笔书写,做到字迹清楚、?理通顺、格式规范准确、核签?续完备。7、各种?件按?处理归卷,年终按档案整理要求整理归档。保护档案整洁,认真做好档案的防盗、防?、防?、防?、防潮、防尘和防?温?作,严禁?档案管理?员进?档案室,严禁在档案室内抽烟。8、档案室门、档案柜(箱)随开随关,?离落锁。9、对档案室档案进?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10、外单位查阅本局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有两?以上参加,查阅时严禁涂改圈划损坏,摘抄复制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11、查阅档案资料者有义务将利?效果反馈档案室。保密制度?、全局?作?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同各种失密、泄密现象作坚决的?争。?、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6、不在私?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存放秘密?件、资料;8、不在普通电话、普通电报和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件;
9、不携带秘密?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公共场所。三、所有?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要严格管理。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件、资料,原则上应交档案室集中保存,?作需要时再办理借阅?续;秘密以上?件、资料的内容,原则上不得抄录和传达;秘密?件不得复制。四、?部调动?作或离退休时,要将所保管的?件如数交还档案室,不得带?。五、各?作?员应经常进?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造成?件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党?部“三会?课”制度1、定期召开?部党员?会、?部委员会、党?组会,按时上好党课。2、?部党员?会每半年召开?次,主要任务是召开民-主?活会,讨论决定本?部的重?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批?和有关?作。3、党?部委员会每季召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研究党的建设问题和党员教育管理??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问题,讨论研究?、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的问题。4、党?组会每季召开?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部决议和各项?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作情况,开展批评与?我批评。5、每季进??次党课教育。主要内容为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业务知识,组织观看党员电教?。6、全体党员?部要按要求参加“三会?课”,不得?故缺席。民-主?活会制度1、民-主?活会,应?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班?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活会上对照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2、围绕?部确定的主题,每年?少召开?次民-主?活会。3、会上应着重总结经验教训,检查?作,交流思想,通过开展批评与?我批评,形成共识,加强团结,提?能?,改进?作的?的。4、民-主?活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和预备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民-主评议党员应有计划、有步骤,每年进??次,民-主评议前应通知每个党员做好总结准备。2、民-主评议要以《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的义务和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内容,按照民-主评议的环节分别评议。3、民-主评议活动中,党员要向?部党员?会或党?组会议作个?学习、?作、?活等情况的总结汇报,认真开展批评与?我批评。同时,?部组织全体党员进?测评,也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4、民-主评议结果向县直机关?委报告。?会?作制度1、?会实?集体领导和分?负责相结合的?作制度,重?问题集体讨论决定。2、认真贯彻执?会员代表?会的决议和上级?会的决定。3、制定?会的各项?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4、积极开展有益于?部职???健康的?艺、体育活动。5、负责?会会费的收集及?会经费的管理。6、努?加强??建设,做好按期换届选举?作和?常会员发展?作。7、做好?会档案管理?作。8、推动有关妇?发展政策的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推进男?平等。9、组织本局妇??部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增进妇?之间的友谊,加强交流,提?妇?的理论素养、知识?平和?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10、宣传、表彰本局妇?先进典型,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联合会推荐妇??才,推动妇?参政。计算机管理制度?、系统管理、1、计算机系统管理?作由办公室负责,委托电脑公司专业?员,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的运?、协调、管理和维护?作。2、民政局所有电脑的维护管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各股室也必须指定计算机设备专管?员。设备专管?员应妥善保管计算机系统的有关?件、资料及数据,不得向?关?员提供计算机应?系统的软件、技术?档、操作?册、密码?令等。3、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安装由办公室根据办?动化办公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个别股室因?作需要必须另配计算机的,应事先提出书?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添置。?、系统维护运?1、每台计算机都应建?保养档案和维修档案,由维护?员定期做好登记,随时掌握设备运?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操作?员应?觉接受维护?员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检查、监督。2、计算机所在的内应保持整洁。遇到雷电等恶劣?候或当?作环境受到粉尘、油?等污染时,不得开机。3、操作?员不得擅?拆卸、移动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三、安全保密1、?络管理制度访问权限控制,由专?负责密码管理。2、机要、秘密?件、资料和数据,不得上机处理。3、加强对秘密数据存储介质(磁盘、打印纸等)的管理。对秘密数据存储介质的使?、借阅、复制、传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环节,均视同密级的?件进?管理,并主动接受保密的监督、检查。4、计算机软件不得带到外单位使?,如确因?作需要,需经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同意,并作好登记,返回时必须经计算机管理?员进?病毒检查。5、维护?员定期对各股室的计算机进?病毒检查。?旦发现病毒,应?即采取隔离措施,并进?病毒清除处理。6、禁?在机器上运?与?作?关的程序和游戏等软件。?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政府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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