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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7 20:15:08 来源:网友投稿

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家庭手工业健康发展,规范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县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家庭手工业健康发展,规范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家庭手工业脱贫项目包括服装鞋帽加工、箱包生产、手套加工、毛线编织、草编工艺品加工和其它类家庭手工业类,且经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十二五”、“十三五”贫困村2016年新建手工业项目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原有手工业项目,贫困村已申报手工业脱贫项目使用扶贫资金购置设备的,不再重复享受设备补贴等政策。本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四条  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包括:

(一)技能培训补贴资金;

(二)设备补贴资金;

(三)奖励资金。

第二章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组织培训的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运行正常,并及时到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拥有50台以上机器设备;

(三)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至少3人(从业经历在5年以上);

(四)年培训学员不低于100人(固定登记),且学员每天参加培训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月出勤不低于25天。

第六条  补贴标准:学员培训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用(每人每天20元)。学员培训期满,按培训合格人数(在本企业就业)给予企业适当补贴(每人每天30元)。

第七条  培训补贴天数核定:

(一)服装、箱包、鞋帽类不超过30天;

(二)草编、贝壳等手工艺加工类不超过10天;

(三)其它类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情况核定。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及培训计划;

(二)经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同意,并联合下发通知;

(三)企业培训期间,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选派专人全程监督并现场核定培训情况;

(四)培训结束后,企业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填写验收记录,明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五)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签字)、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拨入对公账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手续;

(七)县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拨付补贴资金(拨付期限为一个月内)。

第三章  设备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备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2016年起,在贫困村内经营手工业项目两个月以上;

(二)企业在“十二五”、“十三五”贫困村新建手工业项目并购置生产设备或原有手工业项目技改扩建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申请设备补贴;

(三)企业申请对购置缝纫机补贴,缝纫机购置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

第十条  补贴标准:对新购置缝纫机的,每台给予2000元补贴;对新购置3万元(包含3万元)以下特殊机器设备的,每台给予总价50%的补贴。

第十一条  对享受补贴购置的设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可无偿使用,企业停止经营行为(期限为6个月)后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依协议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一)企业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设备补贴资金,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书、购置设备发票等);

(二)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到企业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填写验收记录,明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三)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设备补贴协议书》;

(五)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签字)、购置设备发票、验收记录、验收报告、《设备补贴协议书》、拨入对公账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手续;

(六)县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拨付补贴资金(拨付期限为一个月内)。

第四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引进家庭手工业脱贫项目(企业)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的,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二)对2016年以来,专业销售县内扶贫项目(企业)利用本地销售不畅资源生产的草编、老粗布、手工艺品等(不包括已享受补贴产品和服装、箱包等较大来料加工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销售的企业或个人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中介人奖励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3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1万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5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10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5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20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10万元;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50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产品销售奖励政策:

(一)对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奖励1万元;

(二)对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三)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奖励6万元;

(四)对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流程:

(一)企业或个人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二)申请引进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供申请书、相关证照、职工签字工资表等;

(三)申请销售奖励资金需提供申请书、相关证照、职工签字工资表、发票、出入账册凭证等;

(四)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验收,实地查看,审核相关资料,明确验收结果,审查人员出示验收意见,现场签字确认;

(五)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或个人依据验收报告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相关证照、出入账册、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拨入对公账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手续;

(七)县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拨付奖励资金(拨付期限为一个月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不定期监督检查扶贫家庭手工业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企业申报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拨付补贴或奖励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手工业脱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手工业脱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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