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对省《进一步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激发决战决胜活力办法(试行)工作任务分解表》征求意见通知(发县区和相关部..,供大家参考。
关于征求对《〈进一步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 工作人员激发决战决胜活力办法(试行)〉工作任务分解表(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通 知
各县(区)党委(党工委)组织部(政治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激发决战决胜活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根据市委安排,我部结合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性质、职能职责和各县(区)实际,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并代市委办、市政府办起草了《关于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激发决战决胜活力办法(试行)〉工作任务分解表》(征求意见稿)。
现将《工作任务分解表》(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及时组织本地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各县区还要征
求乡、村党组织的意见),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市委组织部。
联系人:喻石(干部一科正科级组织员)
联系电话:8222989 传
真:8632118
中共毕节市委组织部
2019 年 3 月 13 日
关于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关心关爱 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激发决战决胜活力办法(试行)》 工作任务分解表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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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培养使用 对脱贫攻坚一线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竞聘、公务员遴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秀考虑;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破格提拔;在脱贫攻坚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选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时优先推荐。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脱贫攻坚 期内 2 坚持把脱贫攻坚一线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主渠道。新提拔进入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在脱贫攻坚一线表现优秀的干部。参照乡镇换届选拔“四类人员”进领导班子做法,每年从脱贫攻坚一线选拔一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对经选举当选的,在乡镇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市委组织部 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
3 在脱贫攻坚中表现优秀的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符合定向招录条件的,可参加全省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考试。
市委组织部 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4 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和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为勇挑重担、开拓进取、敢闯敢试的工作人员撑腰鼓劲。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
5 表彰奖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脱贫攻坚一线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人员和集体予以表扬奖励,树立先进受激励、优秀得表扬的鲜明导向。公务员可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给予记功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明确的条件、权限给予相应奖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脱贫攻坚 期内 6 提高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在各类评比表彰中的名额比例。按规定开展各类评比表彰以及年度考核、目标考核评优时,应当增加面向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的专项名额,不占派出单位指标。注重选拔使用获得表彰的脱贫攻坚一线优秀工作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督查考核局、市委组织部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7 在各类媒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专题,持续宣传报道脱贫攻坚一线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事迹报告会、发放宣传光碟和微信、微博等形式,对脱贫攻坚一线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提振精气神。
市委宣传部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8 待遇保障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艰苦边远县(市、区)的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驻村帮扶满 6 个月以上的,选派单位按派驻县(市、区)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脱贫攻坚 期内 9 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且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级别(薪级)工资按规定向上浮动一档(级)。浮动工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10 认真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经费,绩效报酬与工作实绩挂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 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11 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在村工作期间,原人事、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月可报销 2 次从单位驻地到所驻村的往返公共交通费,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其他公共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核实报销。派出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为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炊具、寝具、家用电器以及过冬防冻的保暖设备等生活设施和工作设备,并购买不低于50 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2 人文关怀 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安排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按照规定由派出单位足额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脱贫攻坚 期内 13 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组织 1 次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健康体检,为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健康小药箱(如感冒药、肠胃药、创伤外用药、温度计、医用酒精、棉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分级建立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健康档案。
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14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 3 个月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及时进行调整。
市卫生健康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
15 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和走访慰问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制度,派出单位、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与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谈心谈话,解决思想问题,激发工作热情。对存在生活困难和遭遇突发变故的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及时上门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6 抚恤救助 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工作期间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评定为烈士;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脱贫攻坚 期内 17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办法及标准,对在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的村干部,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上本人 40 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因脱贫攻坚积劳成疾或者病情加重导致病故的村干部,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上本人 40 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因公牺牲、病故村干部家庭困难程度给予相应救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18 对因公牺牲、病故、负伤的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专门给予救助;其配偶、子女存在就业困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通过企业招工、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给予优先照顾。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19 建立和落实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致残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就医绿色通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诊疗原则在市县两级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住院等服务。
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20 对因公牺牲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减免学杂费、享受助学金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就近就便优先安排。
市教育局 市直有关单位;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