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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半年疫情预测范文三篇

时间:2022-05-19 16: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下半年疫情预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下半年疫情预测3篇

第一篇: 2021年下半年疫情预测

2019年下半年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监考工作手册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制

二○一九年十月

2019年1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时间安排表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笔试操作规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二)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三)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未能告知考生或者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在考生违规记录上载明相关情况;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偶(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考试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监考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有关的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三、监考员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笔试考生须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生《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时,应要求其改正。

六、 考试开始后,监考员负责或指导考生将信息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并进行一致性核对。

七、监督考生按规定作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八、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九、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和答题卡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应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十一、监考员应履行职责、遵守考务流程、严格监考,避免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二、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三、负责本考场试卷、答题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四、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笔试考生须知

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持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接受监考员核对。

4.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6.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7.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点。

8.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应。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9.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10.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篇: 2021年下半年疫情预测


2020年下半年还有哪些假期?_2020年下半年假期调休安排

  大家看到2020下半年放假安排这个标题,是不是感觉还有很多假期可以“享受”呢,其实2020年全民放假的假日只剩下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其中中秋和国庆凑在了一起,也就是说,下半年只剩下两个长假了,是不是有点扎心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年下半年还有哪些假期?_2020年下半年假期调休安排。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2020年下半年还有哪些假期?

  按照2020年放假安排,今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还有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具体安排如下:

  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此外,今年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还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微信布置工作,算“隐形加班”吗?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目前很多工作都不需要去公司了,因此,很多单位的老板、经理会通过微信来布置工作,那么微信布置工作,算“隐形加班”吗?

  工作电话不断、在家工作却没无补偿等情况,成为网友吐槽的焦点,甚至有人感叹,“加量不加价,以为我是方便面吗?”

  李莉(化名)今年刚跳槽到一家出版社工作,对于上司的安排很难说不,她说,“假期要完成一篇推广文案,倒休、加班费是不用想了,都是自己这摊事,现在不写,不是等着挨骂?”

  从事出国留学行业六、七年的王猛(化名)早就习惯了“随时待命”,“没办法,我的下班时间,才是客户咨询、报名的高峰期,不可能因为放假就不处理。”

  通过微信、电话等布置临时工作任务,是否也算加班呢?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可以理解成“隐性加班”,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认定。

  为此,有分析认为,随着各种加班形式的不断出现,应该对这些“隐性加班”的类型进行细化。比如,如果有的任务只是简单回复即可,并不要求8小时工作时间外完成,则不应当算作加班;如果是经常性的、且占用8小时工作以外很大一部分时间,则可能被界定为加班,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算?

  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法定休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21.75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其中,“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篇: 2021年下半年疫情预测

xx年下半年社区工作计划

  xx年下半年社区工作计划

  今年上半年,社区开展了许多实质性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年下半年我们将在上半年的工作成果上,再接再厉,从实现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社区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一、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增强社区经济实力

  经济工作是中心,是社区发展的后盾和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服务项目越来越多,社区工作范围越来越广,群众要求更是越来越高,因此社区的经济压力随之增加,发展社区经济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1、谋求单位支持。一是通过定期与单位联系,加强沟通谋求“情面支持”;二是及时了解并积极帮助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谋求“实事支持”;三是鼓励社区各线工作人员与单位专干建立“工作支持”。

  2、盘活社区资源。一是严格管理,确保房屋租金应收尽收;二是规范市场,引导早、夜市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凝聚力量,发动楼栋组长、居民代表等帮助社区收集卫生费等应收费用。

  3、积极协税揽税。一是要求社区工作人员努力完成税收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二是积极配合街道开展房产税征收工作。

  二、以社区党建为龙头,推进各项基础工作

  发挥党建的龙头作用,抓好社区综治、城管、计生、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保障等各项基础工作,促进社区工作迈上新台阶。

  1、党建工作。深挖社区资源,依托党建联席分会、党员服务联盟等载体,进一步探索大党建格局,加强党组织基层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二是加强社区与非公企业党支部联系力度,积极开展联创共建活动,吸引、凝聚非公企业加入社区建设;七月,将针对建党九十周年这一大型节日,开展党员活动。三是发展优秀青年入党,充实基层党组织力量;四是发挥党、团员的积极作用,走访辖区单位及居民住户,努力完成党报党刊征订工作。

  2、综治工作。一方面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力量,确保稳定;另一方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平安楼栋”创建活动,营造浓厚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氛围。三是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继续做好夜间巡逻防护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除此基础工作之外,综治工作维持上一年的工作重点,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时时掌握社区重点上访户的情况,特别在重要节日及会议期间严防死守,严格执行“四对一”制度,最大力度的控制社区上访人员的“上访率”。

  3、城管、爱卫工作。抓好社区清扫保洁、“灭四害”等基础性工作,配合督促门店做到门前三包及店内经营,进一步开展沿江风光带夜宵摊位不规范经营整治活动,最重要的是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继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加入到“创建人民最满意城市”的行动中来。

  4、计生、妇女工作。按照全省计生工作“一盘棋”工作的整体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借此次活动对社区的人口进行进行全面摸底,将社区的计生工作推到一个新台阶。

  5、民政、低保工作。认真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局面;实行低保动态科学规范管理,确保居民应保尽保;努力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努力搞好社区殡改工作,扩大宣传力度,及时反馈社区殡改工作信息;

  6、社会保障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辖区单位资源优势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推介岗位;二是按照政策开展好大学生就业帮扶;三是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成保险指标数;四是加大全民医保宣传力度,继续做好全民医保工作。

  7、关工委工作。积极发挥“五老”队伍作用,继续深入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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