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完整),供大家参考。
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牧业管理局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农业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 市州、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市州、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牧业管理局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牧业管理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牧业管理局要会同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市州、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省牧业管理局。
5.2 奖励。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会同牧业部门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防疫措施等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牧业管理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牧业管理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牧业管理局牵头制定,由省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州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牧业局备案。
8.3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牧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