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和感激国家的宽宥政策,反倒觉得民族身份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进而处处扩大这种“身份优势”,使得我国的民族政策被个人利益所绑架,从而造成更深刻的社会矛盾;宗教信仰问题同样如此。根据哥特弗雷德森的犯罪性理论,若想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就必须对其犯罪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以期令其能够修正满足欲望的方式和体会别人的痛苦和烦恼。
第二,应当继续完善和修正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根据赫希的依恋(attachment)理论,单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在作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和感情,从而成为抑制犯罪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需要一种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结构,需要接受传统的价值观,需要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的生存媒介,需要与同辈朋友(peer)建立起必要的信赖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同他人或群体建立起牢固的感情联系,从而控制犯罪活动,而学校正是这种适格的社会结构和生存媒介。然而基于我国西南地区目前的教育发展现状,在继续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必须注意教育的效果。实证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与犯罪率下降之间不一定有绝对的正向联系,部分未成年人受到了相当的教育之后仍然走向犯罪,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对当前的教育模式进行必要的反省。“混文凭”式的通识教育,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并无多大裨益,对于受教育者个人而言也无法激发强烈的求知欲望,因为国内统一的人才竞争市场早已形成,西部地区毫无特点的传统教育无法为受教育者提供理想的就业机遇。因此,部分地区的教育应当立足于受教育者的切实需求,扩大国家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优化剩余劳动力。另外,将义务教育范围尽可能推广到高中阶段,一是可以缓解毕业青少年所带来的就业压力;二是可以对高危人群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其渡过最为危险和叛逆的年龄阶段,避免亚文化的不利影响;三是可以有效对接高等教育,不会使得助学贷款等国家帮扶政策出现断档,理论研究证明个人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志向越高,实施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第三,应当注重重塑塌陷的社区环境和阻止不必要的家庭解组。低控制理论认为,冲动、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他人情感的性格形成同欠缺完整健康的家庭教育以及缺乏“卷入”(involvement)可能的社区环境有关。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父母教育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最为重要的依恋情感,一旦家庭因为离婚、分居、丧亲而破裂或解组,未成年人就难以学会或感受到道德准则,就不能发起适当的良心和超我, 严重者会导致各种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而后者则是犯罪形成的惯常原因之一。因此,社会力量要尽量阻止不必要的家庭解组,关心孤儿、单亲家庭以及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尤其需注意因惩罚犯罪而给犯罪人家庭和子女带来的次生危害。此外,由于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西南地区传统社区环境的塌陷现象十分突出,大量社区人口外流,基建措施落后,原本和睦亲切的邻里关系正在解散,部分未成年人不仅无法在家庭里寻找到感情寄托,就在生活的社区环境里也无法得到慰藉,反社会人格逐渐形成。因此,国家必须重视少数民族地区部分社区环境的重塑,完善街道功能、举办社区活动、新建体育设施、营造文化氛围,保证未成年人有“卷入”各种活动的可能(例如参加乒乓球、篮球比赛、爱好游泳等等),削弱未成年人从事越轨活动的实践和精力,从而控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