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动乡镇党委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有效制止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生,促进基层干部勤政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邯郸市乡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乡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动乡镇党委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有效制止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生,促进基层干部勤政廉洁履行职责,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和省、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乡镇党委负主体责任,乡镇纪委负监督责任。乡镇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市乡镇(含街道,下同)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相关制度未落实,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未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不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不到位,不按要求公开,公开内容不及时或不全面,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严格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继续安排纪委负责纪检监察之外工作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未按规定加强对农村(含社区,下同)党支部、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管理监督,导致发生“两委”选举、国家惠农政策落实、涉农专项资金使用、集体资产处置、社会抚养费征收、征地拆迁补偿、低保资金使用、宅基地发放等以权谋私,虚报冒领或贪污侵占等问题的;
(九)对本乡镇及其所辖农村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举报亲自阅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或干扰纪委正常履职的;
(五)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导致发生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未按规定对农村党组织、村委会管理监督,导致同一问题在同一单位屡次发生,同一单位有多人违纪等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既不调查处理,又未及时上报,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授意、暗示下属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
(八)未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未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九)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未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工作领导不力,未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作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时、如实在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分管村、股室、站所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导致发生违规选举,非法占有、私分集体财物,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规处置土地,滥发奖金、补贴,公款旅游,违规公款吃喝等违规违法问题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制止,又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未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未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乡镇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提醒、不制止、不纠正,未向上级纪委及时报告的;
(三)未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乡镇领导班子、基层站所、农村“两委”以及村监会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违纪违法案件未及时发现的;
(四)有案不查、压案不办和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不按规定移送线索的;
(五)未落实查办案件工作制度,或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纪律,影响案件查办工作的;
(六)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或者接受他人请托、吃拿卡要,或者违反办案纪律,帮助涉案人规避调查的;
(七)未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未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对乡镇党委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廉情预警、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条 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廉情预警、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廉情预警;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廉情预警;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二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廉情预警;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廉情预警、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停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后果扩大的;
(四)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五)干扰、阻碍组织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对按照本办法,应当责令辞职或者免职,但在处理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可以视情况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提议者或主持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负有一定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二)主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实施后,及时将责任追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乡镇发生的典型案例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向社会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 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县(市、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按期向市纪委书面报告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九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紧密结合。
(一)受到责任追究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乡镇主动查办或上报线索协助查办的,年终考核加分,被市以上纪委查办的,年终考核减分。
(三)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或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