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教育被喻为“三座大山”之一,可见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之大。在这其中,学生上学资金匮乏又是一个广为关注但仍未能有效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教育就很难健康发展。本文所提出的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问题,就是为解决这个难题而进行的探索。
【关键词】分成制教育 教育金融 贷款制度
在我国,教育被喻为“三座大山”之一,可见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之大。在这其中,学生上学资金匮乏又是一个广为关注但仍未能有效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教育就很难健康发展。本文所提出的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问题,就是为解决这个难题进行的探索。
一、理念创新:从教育需求方视角研究教育金融制度
教育金融,是解决教育融资问题的新理念。通常,人们大都习惯于将教育理解为一种公共产品,认为国家应理所当然地为教育发展提供经费。这种由国家提供教育经费的机制叫做“教育财政”。事实上,教育也具有“私人性”,教育经费应当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承担。当个人经费不足时,可以通过市场途径获得融资,这种机制叫做“教育金融”机制。大家熟知的“助学贷款”就是有政府参与的教育金融模式。
本文所研究的教育金融,又有如下新视角:
其一,融资主体特指教育需求方,不包含教育供给方。比如,它仅探讨学生的金融问题而不探讨学校的金融问题。后者研究的是企事业单位的投融资问题,属于传统问题;而前者属于自然人的投融资问题,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都比较落后。
其二,教育取其广义概念,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教育,也包括在职培训。从纵向上讲,广义教育与终身教育理念一致,它包括个体在母体中孕育到离开人世的整个过程。
其三,这里所谈的教育金融不仅仅是融资问题,还包括投资和理财。要从理财的角度探讨大学生如何有效运用所拥有的各种资源,高效进行人力资本积累,以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效果。上述教育金融概念的提出是对现存两大重要命题的进一步深化。
首先,教育金融问题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所开创的人力资本理论关系密切,在本质上它是对人力资本理论前提假设的阐释。舒尔茨认为教育和培训等行为都是增进人力资本的行为,都能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而增加个人收益。但舒尔茨对人力资本者的资金瓶颈总体上存而不论。教育金融理论则要着力如何解决人力资本积累者面临的资金瓶颈、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随着知识爆炸时代的来临和教育周期的拉长,个人教育培训资金的稀缺性日益凸显,由此导致的机会成本和教育公平问题也日益为人们关注。高效解决个人在教育需求中的资金问题,日益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
其次,穷人的银行家、经济学家,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做的工作也说明了教育金融的价值所在。尤努斯开创和发展了“微额贷款”服务,专门提供给因贫穷而无法获得传统银行贷款的创业者。2006年,“为表彰他们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他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共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尽管学生也属于其贷款对象,但并非其主流业务。教育金融则将集中研究并解决教育需求方资金融通问题。创业者一般处于人力资本积累后的阶段,融资的目的是进行客观世界的投资。而受教育者融资的目的是进行人力资本积累,这将关系到教育公平和人类社会文明进程。因而,教育金融产品的创新比乡村银行创新模式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机制创新:实行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
所谓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与债性教育金融相对应的新型教育金融制度。
从权利义务的特征来看,金融契约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两种。关于企业金融契约的研究相对比较发达,而自然人金融契约在我国则发育不足。目前比较常见的契约形态主要是非标准化的债性契约,比如,个人向银行借款。标准化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均处于缺失状态。如果说金融契约发展顺序的规律是先发展流动性弱的契约,然后再发展流动性强的契约,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非标准化股性合约即股权合约将是继银行贷款合约后的下一个创新重点。股性合约的本质是分成制,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与债性教育金融制度相对应的新型教育金融制度。
与债性合约相比,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更适合学生的信用风险特征。严格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作为融资主体,必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金融契约的约定向供资方提供相应回报。用以回报的现金流来自于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收益。然而,学生人力资本的回报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本积累效应不仅与学生的学习方向、成长潜力、兴趣爱好、学习方法等自身因素密切相关,还与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本的认定和经营风险相关,而且还与产业结构变动、经济波动等中观、宏观问题密切相关。由于债性合约是固定性收益类合约,供资方将会在学生人力资本积累失败或主观违约的情况下损失本息;而在学生人力资本积累成功时只获得较小的利息回报。这会使银行成本—收益—风险过度不对称。而分成制契约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特征则会使供资人的成本—收益—风险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这与创业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更适合于通过风险投资获得资金的道理是一样的。
当然,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提出不是对学生贷款合约的完全否定,而是对其缺点的克服,也是对学生贷款制度的补充。在我国目前信用条件下,由于银行面临的风险过大,学生贷款制度几乎无法运行。随着政府、高校等主体的引入,债性契约的成本—收益—风险的对称性有了一定改善,助学贷款制度有了一定普及。但学生贷款给银行和金融系统所带来损害仍然比较大,债性合约的劣势显而易见。在我国,大学生贷款呆坏账高达80%。政府采取的公布学生欠款名单以及采用生源地贷款的方法尽管对降低坏账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前者是一种以损害学生信用资源为代价的不可持续性方法,后者则是将父母信用资源引入助学贷款的一种制度异化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学生贷款证券化方法则可能因为其风险转移效应刺激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而最终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损害,次贷危机即是例证。
现实中已经存在许多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雏形。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还款模式,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分成制。而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所揭示的分成制、流行于世界各地的明星-经纪人合作模式,都是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精髓的萌芽。
如果说风险投资企业分成的对象是风险企业的现金流,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分成的对象则是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回报,表现为学生作为员工时的工资或者创业回报。这里将存在对学生未来工资或回报的认定问题。为了降低供资方的风险,构建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征信体系将是必要的。为了调动一切融资手段,现实中的教育金融契约可能会是综合教育财政、债性教育金融契约、分成制契约三种形态契约的“混合”性或“化合”性契约。债性契约和分成制契约也将出现“债转股”、“股转债”、“债+股”等多种搭配形式以满足不同偏好的资金供求双方的选择。
三、分成制教育金融:教育制度改革的新型发动机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价值,在于其本身不但能有效解决教育教育需求方的资金瓶颈问题,还具有促使教育制度改革的作用。只要使用了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教育制度就自然发生改革和优化。这主要源于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收益—风险共分机制”,该机制可以促使供资方为受资方提供增值服务并监督受资方的激励。该机制会促使供资方逐渐专业化,成为具有专业特长的教育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入,将会进一步促进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发展。如果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企业,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契约投资的就是学生的人力资本。基于教育需求方的分成制私募投资基金,会使教育金融制度具有“聚集资金、代客理财、分散投资”的特征,从而产生“风险分散化、专家产业化”的制度效应。投资于不同的学生可以降低或消解非系统性风险,不同的资金提供者聚集资金则有利于分担系统性投资风险。而基金经理人“阅人无数”,很容易成为懂得教育规律的教育家。
在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下,教育僵化问题几乎迎刃而解。首先,它会提升教育效率。学生人力资本积累能否得到社会认可既关系到学生的利益,也关系到供资方和基金经理人的利益。几方都会尽可能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来确定人力资本积累相关因素的选择。其次,促进了资金供给方和学生之间关系的和谐。共同的盈利目标易于促成行为上的一致。由于学生的成长涉及到身体、学习和心理等诸多方面,供资方或基金管理人会全方位关怀、呵护、鼓励其成长。再次,促成系统性人才培养机制的产生。供资方可能要完成甄别学生特征、确定培养方向、注重全方位培养、包装营销人才、回炉“次品人才”等系统性产业环节。解决传统体制下人才培养的孤立性、片面性,以及成才率低的缺陷。最后,有助于尊重教育需求方的教育权利。为了提升人才成长的效率,教育需求方的能力、兴趣、心境、身体状况、变数都得以充分考虑,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还有利于培养素质全面、身心健康、学习力强、可塑性强、应对困难能力强、创新性强的人才。使人才具有两大特征:一是适应性强。可以更宽范围地适应各行各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结构性失业率。由于适应性强,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能力就强。弹性人才能有效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或经济危机引起的裁员减薪等冲击。二是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一方面创新型人才有利于国家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创新型人才自主创业能力强,可以有效改善岗位供不应求的缺口。